(2024年1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惠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址:www.huian.gov.cn。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惠安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查阅。
(一)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备注/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渠道和获取方式
1.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局专栏,地址为:http://www.hui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yjglj/zfxxgkzn/
2.惠安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
惠安县档案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街91号
联系电话:0595-87383404
3.微信公众号“惠安应急管理”政务新媒体:
4.惠安县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有线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公开渠道或途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惠安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股
联系电话:0595-87820000
传真号码:0595-87371000
电子邮箱:haajj@sina.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闽南建工大厦5楼521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二)申请方式和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互联网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依照新《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寄/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通过邮寄或信函提交给受理机构,收件人请填写“惠安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股”,收件人地址请填写“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闽南建工大厦5楼”,收件人联系方式请填写“0595-87820000”,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地点领取《申请表》,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2点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