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11-0100-2025-00006
- 发布机构: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8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810-2018)的有关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省“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清单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的文件,我局对《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相应进行动态调整,现将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权责清单调整54项,其中新增17项,修改17项,取消20项。
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两部设定依据涉嫌行政处罚事项均新增至权责清单。
因《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设定依据,上级部门已进行修订,我局权责清单相关事项一并调整。
因县国动办已收回人防审批事项委托,我局权责清单中取消人防审批事项。
一、新增事项及子项17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1.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未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未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处罚;
4.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5.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6.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7.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8.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0.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1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13.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行为的处罚;
14.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15.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16.对因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被罚款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二、修改事项及子项17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处罚事项1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失效的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处罚
3.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5.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8.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处罚
9.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10.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11.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1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四)公共服务事项:
1.城建档案保管与利用
2.承接查验备案审批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三、取消事项20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5项,行政处罚事项4项,行政征收事项2项,行政监督检查事项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公共服务事项4项)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企业地址(不含跨县、市)、注册资本金);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4.拆除人民防空设施审批(含2个子项);
5.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二)行政处罚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的或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含2个子项);
2.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3.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等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
4.对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三)行政征用事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2.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1.对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督检查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3.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
4.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六)公共服务事项:
1.出具《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2.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4.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备案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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