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24-01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惠自然资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4
《惠安县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6月30日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配套,助力城乡人居环境品质提升,现补充相关通知如下:
1.将《实施方案》中第二项第三款:“住宅建筑单套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20平方米”修改为“住宅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应大于120平方米”。
2.《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为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及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在保障措施中补充以下说明:一是项目在试行期间完成规划许可审批的,但规划条件核实时《实施方案》已过期,则该项目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所享受的相关政策仍适用《实施方案》;二是项目申请对已审定方案进行变更调整时《实施方案》已过期的,则该项目申请方案调整的部分须严格按照届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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