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24-01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惠自然资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8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惠安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惠安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惠安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三条 资金分配办法
(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
1.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纳入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费为每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40%,由镇政府下拨给各林权所有者。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可用于村庄造林绿化及管护、防火林带修建、古树名木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相关费用。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用于从事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监管费为每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20%,由镇政府根据各行政村的林地面积统筹下拨到各村委会。
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以下统称护林员管护费),管护费为每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40%,镇政府根据《惠安县护林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用于护林员的工资(包括奖励金)、装备购置、保险费、护林宣传等相关费用。
(二)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直接用于林权所有者的补助。
第四条 各镇应将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在当年度12月于镇、村政务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使用支出及公示情况应于下年度1月份书面上报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公示时应公布镇政府、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的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县财政局(87382133)、县自然资源局(87332638)。
第六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和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地资源变化情况和上级下拨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应调整补偿金额。
第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八条 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财建〔2020〕6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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