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安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住建〔2022〕11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助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闽建科〔2019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惠安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22517

惠安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和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关于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闽建科〔201912号) 等规定,为推进我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以下简称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我县县域内立项、备案或核准的依法需要报送政府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统一标准、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突出公益性,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监管水平,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实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建设工程范围为我县县域内立项、备案或核准的依法需要报送政府审查的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项目及社会投资类“一区七园”内的工业类项目。

第二章 审查机构选定

第五条 审查机构选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惠政办202127),承接项目的审查机构由项目业主自主在经我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备案的审查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审查流程

(一)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照本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控制程序和作业规定,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依托福建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准确、完整地登记项目信息,加载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提交给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依托福建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对项目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审查机构。

(四)项目业主向选定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任务确认函,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查。

第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工作。

第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选定审查机构的,选定结果无效。

被选定的审查机构发现本机构不具备该项目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应及时反馈项目业主,后续不得参与项目审查。

第九条 被选定的审查机构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提供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否定选定结果。

第十条 当网上中介超市中的所有审查机构均不能满足工程项目需求时,经县住建局同意,项目业主可自行将审查任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由县财政承担审查费用。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服务绩效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 审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机构是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购买主体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已在我县网上中介超市备案的独立法人。

服务承接机构的资格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等确定,其承接任务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在我县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要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服务承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降低设计和审查标准。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义务,保证审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要根据购买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相关法规政策确定的时限和审查机构承诺的时限。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泉建设〔201911号)(详见附件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提高审查能力和审查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更好的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如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新要求,从其规定):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7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3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3、规模超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修改时间。

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报送复审。在收到答复意见和修改图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因项目业主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审查机构应及时出具终止审查证明并通知项目业主。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负责完善,不再加收审查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费规定

第十八条 原则上财政承担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所有审查费用和社会投资类“一区七园”内的工业类项目的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包括因政府部门调整等政策原因导致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项目业主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项目业主出具终止审查证明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审查费用由项目业主按计费标准的75%结算并一次性结清,此类情形不列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落实审查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复审,复审不再另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再另加收审查费。

第二十二条 我县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收费标准主要参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意见》(闽设协[2015]16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详《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收费基准价格表》(以下简称《价格表》),并按《价格表》规定标准的75%收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基准价按类计收。设计项目中,居住建筑以项目业主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轻钢、桩基础、边坡、基坑支护、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以项目业主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工程勘察项目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分别计收,具体详《价格表》。其中,单个计算的设计项目,收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单个计算的勘察项目,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因重大变更(闽建〔201416号规定范围)重新设计的项目(如因建筑性质或功能改变、规划重新报批等原因),仍按施工图审查收费的75%计收;属重大变更但不属于重新设计的修改内容,由业主提供设计修改部分的工程概算造价,再按《价格表》计收。对于无法提供设计修改部分的工程概算造价的项目,按各专业实际工作量与专业比例测算折减系数,以原审查费为基数折减后计收。其中,重大变更的项目,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收。

桩基先行审查的,居住建筑按0.20/㎡计收,公共建筑按工程概算额2‰计收;结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5/㎡计收,不应重复计收。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收费基准价格表

类别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

居住建筑工程(包含住宅、宿舍及其配套的小型商业网点或零星办公)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A(万㎡)

累进计费(元/㎡)

A2

1.9

2A5

1.6

5A10

1.3

10A20

1.0

A20

0.8

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分项工程

以工程概算额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

工程概算额M(万元)

累进计费率(‰)

M1000

2

1000M4000

1.5

4000M8000

1

8000M16000

0.5

M16000

0.25

市政工程

以工程概算额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

工程概算额M(万元)

累进计费率(‰)

M100

1.7

100M500

1.4

500M1000

1.1

1000M5000

0.8

5000M10000

0.6

10000M20000

0.3

M20000

0.15

工程勘察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每延米

8

市政工程

勘察费总额

3.5%

备注:1.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系数为1.15

2.超限工程难度系数:居住建筑为1.05,公共建筑和市政

  工程为1.1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项目业主(即建设单位)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自主选定审查机构,并预先垫付相关图审费用,待图审工作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提出相关资金申请。项目所在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应视施工图审查工作完成进度及完成成果,在当年度内按财政拨付款项向项目业主支付相关图审费用。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或由县国有企业筹建的项目,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县国有企业先以支付,纳入项目投资总额中,再与财政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等相关项目业主作为购买主体,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每半年按实向县财政申请结算。

购买主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循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重新审查的,所需费用仍由公共财政承担;因项目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进行重新审查的,审查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对施工图审查项目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绩效评价,对施工图审查项目进行逐一评价,每年度根据各季度考核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总评,并令总评不合格者退出我县网上中介超市。

第二十七条 服务绩效评价按照过程检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根据年度内服务绩效情况,按照惠安县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年度考核标准(详见附表)计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100)、良好(75()-90)、一般(60()-75)、较差(60(不含)以下)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对项目业主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审查机构的审查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承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全县政府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并上报信用信息平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局组织制定和调整惠安县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年度考核标准,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内容变化、人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施工图审查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县住建局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自202211日起至20231231日)

 

 

 

 

 

 

 

 

 

 

资金审核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图审机构

 

图审类别

□建筑工程

□勘察工程

设计单位

 

图审费用

 

图审合格书编号

 

项目信息

(项目地址,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属地政府

(工业园区)

意见

 

 

 

                                             

                                              (盖章)

住建部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各存一份,随表应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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