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查处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规范案件移送管理和执法程序,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与县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惠安县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安县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查处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规范案件移送管理和执法程序,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送的案件包括人社部门向住建部门移送的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住建部门向人社部门移送的在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三条 人社部门向住建部门移送的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或住建部门向人社部门移送的在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提供和移送,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留存。
第四条 人社部门办理的在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提供和移送,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五条住建部门办理的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同时向人社部门移送案件,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提供和移送,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六条 人社部门办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住建部门办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上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提供和移送给司法机关。
第八条 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
第九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 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应加强联动执法,密切配合,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执法情况;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案件移送顺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