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根据泉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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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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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2013年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3〕78号)、《泉州市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相关要求,我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少于80万元的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现根据《惠安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目的是落实建立“县、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增强业主参与意识和消费意识,促进我县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专项管理、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用到实处、用出实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物业管理小区改造
申请物业管理小区改造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组织改造且经验收合格的,按该小区建筑面积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小区属于老旧开放式小区;
2.小区已组建业主委员会;
3.小区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实行准物业管理。
(二)物业企业奖励
1.创建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奖励,省级奖励2万元,市级奖励1万元;
2.物业管理小区在年度综合考评中成绩较好的给予奖励。封闭式小区第一名奖励1.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8000元,第四名奖励6000元、第五名奖励5000元;开放式小区综合考评得分前10名且达到80分以上的给予奖励,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1.5万元、1.3万元、1.1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1万元。考评办法按《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惠安县物业管理小区综合考评方案的通知》执行。
(三)业主委员会奖励
业主委员会在年度考核中前五名,且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业委会,第一名奖金为12000元,第二、三名奖金为8000元,第四、五名奖金为5000元。考评办法按《惠安县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评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四)创建文明县城、创建应急整改项目费用、基层物业各项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等按有关程序申报。
(五)其他
为支持惠安县物业管理协会设立及开展相关工作,拨给注册资金3万元;协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小区改造、综合考评等专项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项补助。
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物业管理小区改造后达到以下标准的,业主委员会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收:
1.完成房屋外立面改造、内部楼道洁化、管线序化等房屋主体改善及水、电等设施一户一表的改造;
2.完成公共道路、小区绿化、环卫设施、公共照明、公共停车位等公用设施及截污纳管等公用管线的综合整治;
3.划定管理区域,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门禁装置;
4.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5.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广场等重要公共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纳入公安安防监控系统;
6.在小区住宅楼栋(单元)设置单元防盗门,并安装访客对讲系统;
7.改善小区原有消防通道和室外消火栓,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和消火栓正常出水;
8.已签订《工程保修书》,整理完备技术资料,包括改善项目总平面图、绿化平面图、强弱电系统图、给排水系统图、室外管网图及增设的设施设备清单、设施设备的安装及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和保修资料、项目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与城管、财政、审计、消防、小区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达到有物业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房屋维修的目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县政府核准小区改造补贴资金。
(二)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三) 奖励资金发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年度综合考评通报结果向县财政局备案后划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对涉及本办法以外的事项和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县财政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惠住建〔2015〕379号文自行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