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安女服饰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文旅联〔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行动方案(2021-2025)》,做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惠安女服饰的保护与传承,扩大惠女风情旅游品牌的影响,彰显惠安特色文化,现制定《惠安女服饰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女服饰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行动方案(2021-2025)》,做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惠安女服饰的保护与传承,扩大惠女风情旅游品牌的影响,彰显惠安特色文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惠安女服饰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惠安女服饰保护与传承的专项资金。其中,惠安女服饰代表性传承人包含惠安女服饰项目及与惠安女服饰相关项目(如惠安女银腰带制作技艺、惠安女斗笠制作技艺、惠安女服饰刺绣技艺、惠安女传统梳妆技艺等)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简称文旅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2.县文旅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五)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1.壮大传承人队伍

  (1)鼓励申报各级惠安女服饰代表性传承人,并对申请成功的给予相应补助奖励,其中,县级3000元、市级1万元、省级2万元、国家级5万元。

  (2)惠安女服饰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助,60岁以上每人每年2000元、60岁以下每人每年1500元,市级以上传承人可享受县级财政叠加补助。

  (3)惠安女服饰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补助。根据正式签订师徒授艺合同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学徒人数给予补助,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个学徒每年补助2000元;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个学徒每年补助3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个学徒每年补助5000元;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个学徒每年补助8000元。每个传承人带徒授艺的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期限3年。

  (4)惠安女服饰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培训、讲座、交流会、沙龙等活动,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给予每次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补助。

  (5)惠安女服饰市级传习所每年补助3万元,县级传习所每年补助1万元,作为传习所开展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和展示等工作经费。

  2.加强校园传承

  (1)鼓励全县各学校推广惠安女服饰,对有相对固定的一批教学班或兴趣班每周定期装着惠安女服饰的,按照每套校服8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并优先安排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2)培育惠安女服饰传承基地校,对于惠安女服饰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学校由文旅局和教育局联合授牌,每年以奖代补2万元。

  3.鼓励编印书籍

  支持编印惠安女服饰相关书籍,正式出版的30万字以内的书籍,一次性奖补3万元;正式出版的50万字以内的书籍,一次性奖补5万元。

  4.推动文旅融合

  (1)鼓励各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惠安女服饰研究、展示、展演、传承和宣传等传习活动,按其正式税票发生额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不改变传统惠安女服饰整体风格的基础上,对服饰进行适度优化,使之制作更快捷,穿着更方便、实用;鼓励以传统惠安女服饰为原型进行衍生品创作。参加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的惠安女服饰及衍生品设计比赛、展览,按不同级别给予奖励。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比赛获奖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以上奖项如获得金奖(一等奖或其它等同于一等奖的奖项)奖金按100%发放,银奖(二等奖)奖金按90%发放,铜奖(三等奖)奖金按80%发放,铜奖(三等奖)以下按50%发放;对于没有设置奖项的展览,参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展览,每件作品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惠安女服饰展馆、DIY手工体验区、摄影基地、写生基地、服装设计工作室等宣传惠安女服饰的场所,按上一年度投资开具的正式税票总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正常运营两年以上、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展馆,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全部投资总额达到100万的(以所开具的正式税票为依据或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每年补助5万元。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六)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于每年5月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惠安女服饰传习活动开展情况,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根据申报的补助项目内容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开支证明等。

  2.县文旅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情况,综合考虑申报项目资金投入、活动效果等实际,确定具体扶持资金。扶持资金需小于或等于该项目的实际开支。县文旅局按规定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向县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草案。专项资金计算时限以会计年度为准。资金预算审核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3.县文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于9月1日前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公示起止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七)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当及时上缴县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收回。

  四、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八)县财政局、县文旅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不到位,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单位,县财政局将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两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九)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除将资金收回县财政外,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专项资金申报设立期间,县文旅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县文旅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文旅局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县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附则

  (十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专项资金的项目重复,不再安排县级补助。相同项目、活动符合多条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不再重复奖补。

  (十二)本规定由县文旅局商县财政局负责。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规定执行。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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