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安县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决定
惠政规〔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政规〔2023〕6号)。

  上述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直有关部门: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供电公司。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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