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霞镇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山政〔2020〕57号

各村委会、护林员:

  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山霞镇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


山霞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霞镇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护林防火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惠安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经镇政府聘用并纳入市级森林防火手机GPS定位系统的护林员。

  第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及镇政府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等。镇政府负责护林员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聘用以及日常管理等。护林的范围为山霞镇行政辖区内所有的林地。

  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四条 护林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熟悉村情、山情、民情,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思想工作,调动村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年龄18—55周岁,表现优秀的可放宽至60周岁;

  (三)配备安卓智能手机,能熟练使用护林员GPS定位系统;

  (四)村两委干部不得担任护林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贫困人员优先聘用。

  第五条 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原则聘用护林员。由村委会根据选拔条件选聘,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聘用,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两年,到期如符合选拔条件可续聘;护林员有变动,镇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变更。聘用后的护林员,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护林员证》,辞退后由镇政府收回《护林员证》。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六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森林防火及林业病虫害防控知识,开展日常巡山护林,在管护责任区域内要打开护林员GPS定位系统;

  (二)制止违规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灭控措施并向镇政府报告;

  (三)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乱占林地、盗挖珍贵植物、非法捕猎各种保护的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镇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配合做好有关火灾的处理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五)加强森林病虫害巡查工作及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监管,对发现森林病虫害和随意弃置的松木及其制品,要立即向镇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防治工作;

  (六)维护公益林、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标志和相关设施;

  (七)及时向镇政府报告日常管护情况,接受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第四章 护林员工资及奖惩措施

  第七条  护林员的工资及奖励金由镇政府统一发放。护林员工资每个月500元,其中每个月预留150元作为绩效工资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给予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护林员所负责的区域,一年度内,镇政府或上级部门考勤抽查不在岗的,一次扣50元;布置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50元;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扣100元;市级护林员GPS定位管理系统,发现未上线,一次扣100元;发现病虫害没有及时报告的,一起扣100元;发生一起被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记录在案较大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或者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有松材线虫病疫情,一起扣500元;直到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第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及护林员未上线的情况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为准;发生森林刑事案件和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情况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为准;根据考核结果,护林员所负责的区域当月未被扣绩效工资的,当月奖励500元;

  第五章  护林员辞退

  第十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解除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守自盗或串通其他人员偷伐、哄抢林木或参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的;

  (二)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护林员没有第一知情上报的或知情不上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1亩以上的,护林员没有第一知情上报的;

  (四)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护林员没有第一知情上报或不在火灾现场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较大不能履职的;

  (六)在高火险期内(每年9月至次年4月)发生2次及以上被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记录在案较大的森林火灾的;

  (七)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八)其他原因认为可以辞退的。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护林员聘用期间由镇政府办理人身安全保障,每人每年意外险不少于20万,保险由镇政府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护林员行使职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查处。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护林员的装备、保险费、工资、奖励金及护林宣传等相关费用从生态公益林直接管护费资金中支出。直接管护费资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给镇政府。

  第十四条 当生态公益林直接管护费资金不足时,由镇政府财政资金中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镇林业站应依据本办法,对护林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霞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安县山霞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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