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山霞镇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霞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霞镇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森林防火期内山霞镇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现金奖励的行为。举报电话:0595-87601508,举报线索核查地点:山霞镇林业站。
第三条 防火期:自每年的9月15日到翌年的5月15日。
禁火区域:全镇所有山林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第四条 举报事项:举报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本通知予以奖。
(一)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办法:被举报的违法违规嫌疑人,经查证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若未造成森林火灾的送至赤湖森林派出所接受警示教育;若造成森林火灾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此给予首次举报者奖励,社会群众举报一次性奖励500元;镇巡逻队员、执法人员发现并对违法违规用火人员报送赤湖森林派出所接收警示教育,一次性奖励50元。奖金由镇政府承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市、县级相关部门、镇政府、村委会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举报人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
(六)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镇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镇林业站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第八条 镇政府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惠安县山霞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