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螺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螺城政〔2021〕29号

各社区(村)、镇直(属)各单位:

  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螺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螺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螺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设〔2015〕21号)、《福建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政办〔2021〕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既有住宅,在满足城镇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石结构房屋和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本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由业主共同决定,成熟一梯增设一梯。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尽可能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破坏。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尽量保持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利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建设且与单位共用通道、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的房改房增设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单位筹措。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应贴邻原有建筑主体设置,增设电梯出入通道宜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电梯井道与楼梯平台、公共走道一侧直接相接,其距离不得大于2米,如遇裙楼等特殊情况,电梯井道与裙楼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且与建筑主体的间距不得大于5.5米。电梯井道占地尺寸不得超过2.5×2.5米或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5平方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原有楼梯疏散宽度。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通过场地改造等方式保持该通道的原有功能及必要的宽度。其中,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米,供机动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米,并确保应急救援通行。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及退让道路空间,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应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置等,具体审核以《惠安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申请表》为准。 涉及供水、供电、供气、城市绿化、排污改造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向各部门申请办理,并保证施工安全。

  三、申报程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关于简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政办〔2021〕29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参照老旧小区改造方式由拟增设电梯项目所在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业主代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提交的增设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同意后批复实施。具体程序简化如下:

  (一)项目申请。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交增设电梯书面申请书、拟增设电梯专有部分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业主产权人的书面签名申请表及有资质设计单位(需有消防设计资质)提供的增设电梯方案公示阶段相关图纸等预申请材料,填写《惠安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申请表》,向螺城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大楼三层)申报联合踏勘申请。

  (二)联合踏勘。经螺城镇城镇管理办公室收件后,初审符合要求的,由螺城镇人民政府每月定期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城管局、市监局、文旅局、所在地居(村)委会、相关领域专家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 

  踏勘当天,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邀请业主委员会代表(或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设计单位人员参加联合踏勘。联合踏勘议程:1. 由设计单位人员汇报设计方案;2. 业主委员会代表(或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发表意见和建议;3. 各单位发表意见和建议;4. 形成联合审查意见(由各踏勘人员当场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项目予以指导下阶段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个别项目因情况复杂,踏勘人员无法当场提出审查意见的,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自主公示。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咨询。设计方案应包括增设电梯工程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防应急通道图、地下管线改造设计图、建筑及结构设计说明等。完成方案设计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

  1.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及拟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必须按照设置建筑围档等方式,将拟增设电梯用地范围搭设地面模型并张贴相关公示事项,公示期十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楼号梯号、设计方案、公示见证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住宅居住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所在地社区(村)作为见证单位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

  2. 公示期间,见证单位接到异议意见,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转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主动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沟通解决。若双方自行协商下仍存在异议的,可请所在地社区(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所在居(村)委员会办理公示见证和公示期间无异议证明。

  (四)办理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备案手续。经占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业主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认为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适合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凭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产权人的书面签名(应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增设电梯申请书和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公示无异议证明(联合审查申请表),报送县住建局备案,申请领取建筑结构安全性备案证明。

  (五)办理规划审批手续。1. 增设电梯位置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联合审查同意和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实施加装电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2. 增设电梯位置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经联合审查同意和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按法定程序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电梯井道施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并对施工全过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负责。鼓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施工期间材料及电梯井道施工完后的主体结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检测和结构安全性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结构质量安全性检测鉴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方可交付电梯安装施工。 

  (七)电梯安装施工。电梯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涉及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电梯安装过程经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八)批后监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工地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内容,并附经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螺城镇综合执法队、城管局、所在地社区(村)应加强对批准的电梯的位置、层数、造型、外立面装饰的现场监督,对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当场制止和查处。

  四、协商解决机制

  在部门审批和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本小区业主、相邻小区受影响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由公示见证单位依照工作职责与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的社区(村)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建设单位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施工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产生纠纷的,建设单位应先暂停施工,由所在地的社区(村)做好维稳工作,积极进行调解。

  经协商或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

  五、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公示见证、资金管理和纠纷处置等具体细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交材料仍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设〔2015〕21号)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螺城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抄送:螺城镇党政联席会成员,存档⑵。

 螺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印发

  

惠安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联合审查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小区        单元增设电梯

 

  建设单位

   

  详细地址

   

  施工单位

   

  住宅建筑

  结构类型

  砼框架    砖混

  其他:

 

  建筑功能

  及层数

   

  业主

  自主

  公示

  情况

  公示日期

   

  同楼梯单元

  全体业主

  意见

  总共    户。

  其中,同意:   户,不同意   户;

  无意见或不反对:     户。

 

  其他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自主公示环节

  意见收集情况

  (由社区、村填写)

           日至        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主公示共10天,公示期间我单位意见收集情况如下:

  见证单位:(盖章)           

   人:                     

 

  

  

  

  

  

  

  

  

    

  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

  社区(村)

  签名:          

  项目所在地镇

  签名:          

  自然资源局

  签名:          

  住建局

  签名:          

  消防大队

  签名:          

  城管局

  签名:          

  市监局

  签名:          

  文旅局

  签名:          

  其他部门

  

  专家意见

  签名:                            

  时间:                      

  联合审查

  意见

   章:                    

   间:              

  备注

   

  填表要求:

  1. 业主对表格所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2. 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填写审查意见,联合审查意见根据各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签署,专家意见根据项目需要由所在镇组织征求。

  3. 表格不够填写可另附纸张。

  

螺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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