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强化用地保障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惠政办〔20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强化用地保障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惠安县强化用地保障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用地保障,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统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推动工业园区专项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机衔接,积极开展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要以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抓手严格落实空间管控,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合理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县发改局要会同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建立园区企业入驻、退出机制,制定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各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实施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探索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

  在城南、惠东工业园区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由园区对新建工业项目根据实际先行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价。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要加大征迁力度,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完成项目动工开发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出让时明确宗地的投资、建设、税收、能耗、环境等标准。发改部门负责确定准入产业、单位用地产值、税收等标准;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规划条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园区环境准入要求,明确准入产业及工艺的环保限制要求。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和法定条件验收,及时落实相关奖惩措施,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建设用地保障

  加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存量土地的处置力度,通过“增存挂钩”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的指标需求。加快编制控规和经营性项目用地成片开发方案,认真做好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补偿登记工作,确保今年拟动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及时通过省政府审批。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全面落实审批提速增效

  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项目“交地即交证”服务模式,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合并划拨用地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办理,合并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评合一、多测合一;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建设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一般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限压缩到3个工作日,涉企2个工作日完成。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对园区企业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严格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切实提高合同执行力;对违规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确保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转作其它用途。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鼓励城镇规划区企业转型升级

  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原有工业性质的地上建筑物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期满后按程序办理用途变更;新建建筑一律不予以审批。禁止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途。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灵活确定土地供应方式

  根据意向业主申请,可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提供工业用地,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以租赁方式向企业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为5年。租赁期满时,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经综合考评达到承诺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可续租或优先受让。先租后让的租金按照相应年限通过市场评估,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实施土地价格差别政策

  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集约用地条件的项目,经认定批准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宗地的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出让底价。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扩大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通过“集体研究、专业评估、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供地手续,出让价格按不低于自然资源部和我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允许工业物业分割转让

  工业园区内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

  研究出台完善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工业用地分割合并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及部门职责。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城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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