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雕艺文创人才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政办〔2019〕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雕艺文创人才基金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惠安县雕艺文创人才基金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雕艺人才,引导、激励雕艺人才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促进惠安雕艺产业繁荣发展,确保基金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惠安县雕艺文创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基金项目资助管理遵循“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发扬民主、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工作方针。

  (三)基金项目资助申报主体面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县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项目。

  二、范围与方式

  (五)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人才培养、生产研发、作品创作、传播交流、征集收藏等方面。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1.人才培养

  (1)资助特殊、急需、紧缺的雕艺人才和复合型雕艺管理人才,重在技艺传承、技艺培训、校企合作、研究性学习等雕艺人才培育项目。

  (2)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对雕艺产业发展、雕艺相关的

  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生产研发

  (1)资助创新研发,对雕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生产研发项目。

  (2)资助优秀雕艺作品的创作生产。

  (3)资助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类优秀雕艺品的创作生产。

  3.作品创作

  (1)资助新作品创作,该项目作品可单件作品,也可组雕作品,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扩大惠安雕艺知名度的优秀作品。

  (2)奖励在全国性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雕艺作品。

  4.传播交流

  (1)盘活、整合优质雕艺资源和本基金资助的优秀雕艺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动社会共享。

  (2)资助体现导向、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并能提升本县雕艺产业影响力的雕艺活动。

  (3)资助雕艺与生活、雕艺与社会、雕艺与民众相融合的公益活动。

  (4)资助学术研讨、展赛事举办等交流传播推广活动。

  5.征集收藏

  根据基金确定的方向和标准,重点征集收藏本基金资助项目和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雕艺作品,积累艺术财富。

  以上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项目,一般不予资助。

  (六)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惠安籍户口的公民;

  2.在惠安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取得惠安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4.在惠安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受县政府委托或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者,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特例突破以上条件的限制申报本基金资助。

  (七)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雕艺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三、申报与评审

  (八)基金根据惠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雕艺产业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公布,指导项目申报。

  (九)基金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资助项目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基金管理中心。

  (十)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基金年度资助实施计划。一般情况下,申报时已进入项目后期或基本完成的项目,本基金不再受理申报。

  (十一)基金管理中心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十二)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基金管理中心应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建立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

  1.初评。基金管理中心按申报项目进行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相对应类别的专家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

  2.复评。基金管理中心将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报送基金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建议。

  3.终审。基金理事会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

  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基金理事会成员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十三)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评审结果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报主体;认为原评审结果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主体。

  (十四)基金管理中心对特别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综合考核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四、签约与资助

  (十五)资助项目公告后,基金管理中心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十六)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约定按时足额拨付资助款项,

  项目承担主体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和《承诺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

  五、实施与管理

  (十七)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机构和单位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十九)个人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按项目申报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票据。

  (二十)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基金管理中心暂停拨款。

  1.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4.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十一)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主体应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基金项目

  资助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基金管理中心。

  六、验收与审计

  (二十二)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基金管理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意见和《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中心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由基金管理中心责成项目承担主体进一步整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二十三)本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基金管理中心。

  (二十四)基金管理中心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项目承担主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3.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6.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8.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9.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根据情节轻重,基金管理中心可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