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0-00033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0〕42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4
惠政文〔2020〕42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惠安县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泉政文〔2015〕13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
一、征收范围:东至324国道,西至建设路,北至惠兴街,南至八二三东街,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
四、征收期限: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其中,第一时段为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自2020年9月23日起,已签约并腾空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办理腾空验收手续;在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办理腾空验收手续的,属于“提前腾空”。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惠委办〔2019〕61号)。
六、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涉及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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