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3-00058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3〕27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6
惠政告〔2023〕27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惠东工业园区台湾半导体产业园园区七号路项目拟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惠东工业园区台湾半导体产业园园区七号路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征收目的
拟征收地块位于东岭镇石井村, 涂寨镇东庄村、大厅村,用于惠东工业园区台湾半导体产业园园区七号路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惠安县东岭镇石井村旱地0.0296公顷、园地0.0003公顷、草地0.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59公顷,涂寨镇东庄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67公顷,涂寨镇大厅村旱地0.23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4738公顷。其中0.0658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石井村集体经济组织,0.0675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东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我县制定的《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惠政文〔2017〕2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3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园地1.0,林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政文〔2017〕26号附件的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2.55万元/公顷,征地时,被征地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苗费用。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3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87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惠政办〔2018〕190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项目所在村、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惠政办〔2018〕191号)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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