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3-00066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3〕8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0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包含西苑片区(一期)和邮政片区两个征收区域,具体征收范围如下:
西苑片区(一期)范围:东临中山路,西至科山山麓,南起科山花园,北抵龙湫路。
邮政片区范围:包含工商银行惠安支行、中国银行惠安支行、中国邮政惠安分公司、县城关供销社、百货公司、电影公司、卫生进修学校等单位办公用房及集资房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以上具体以附件《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指挥部,承担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征收期限: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14日。其中,第一时段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第二时段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自2023年9月16日起,已签约并腾空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办理腾空验收手续;在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办理腾空验收手续的,属于“提前腾空”。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文〔2022〕79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23〕14号)。
六、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涉及部分集体土地征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惠安县西苑片区城乡品质更新提升工程项目(一期)征收红线图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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