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4〕4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2
为实施惠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以及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公告如下:
一、报批地类比对成果情况
本次拟报批的项目用地红线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套合比对,将原报批地类由农用地1.3477公顷(耕地1.034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406公顷调整为农用地1.3477公顷(耕地1.062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406公顷。
调整后,拟征收惠安县东桥镇燎原村旱地1.0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6公顷、其他土地0.04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883公顷。
二、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惠政文〔2023〕9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6.3万元/公项调整为75.75万元/公项。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园地、建设用地1.0,除耕地、园地外的其它农用地0.6,未利用地0.5。
青苗补偿费按照3万元/公项计发;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政办规〔2023〕7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补偿公告《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惠东工业园区台湾半导体产业园园区一号路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惠政告〔2023〕28号)继续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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