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4-00018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4〕8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50号)批准的惠安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次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情况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50号;
批准时间:2024年2月4日;
征收用途:2023-17-01地块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
惠安县螺阳镇钱塘村、洋坑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
惠安县螺阳镇钱塘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74公顷,洋坑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83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85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惠政文〔2023〕9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为耕地、园地、建设用地1.0,除耕地、园地外的其它农用地0.6,未利用地0.5。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政办规〔2023〕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征地时,被征地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苗费用。
2.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惠政办〔2018〕190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项目所在村、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惠政办〔2018〕19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螺阳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2.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3.自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