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4-00024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4〕1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3
为实施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预申请人福建弘晨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征收目的
拟征收地块位于黄塘镇虎窟村,用于预申请人福建弘晨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园地1.3248公顷、林地0.8942公顷、草地0.1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6700公顷,其中:0.4902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虎窟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惠政文〔2023〕9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园地、建设用地1.0,除耕地、园地外的其它农用地0.6,未利用地0.5。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政办规〔2023〕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征地时,被征地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苗费用。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惠政办〔2018〕190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项目所在村、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惠政办〔2018〕191号)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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