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4〕49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5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强化新建农房风貌管控,切实提升改善农村建筑风貌和人居环境水平,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规〔2023〕2号)和《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文件精神,现将《惠安县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以下简称“通用图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学习宣传。通用图集明确了具有我县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包含了建筑风貌七要素管控指引,立面造型指引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管线施工图等,各镇要将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以及村规民约内容,并通过集中学习、图集发放、宣传张贴等形式做好农村建房风貌管控等相关政策的普及宣传。
二、严格落实“带图审批”制度。农村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下的住宅可选用通用图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各镇在审批新建农房时要严格落实“带图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建设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通用图集管控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符合要求的在相关规划许可中予以具体明确,并附图审批归档。农房审批后,应向建房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三、加强建房过程巡查监督。各镇应依托通用图集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巡查,逐幢跟踪监督,落实村民住宅建设“挂牌施工”以及“四到场”制度、在村民住宅建设现场张贴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农房建设审批、监管、验收、执法、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惠安县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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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部门:县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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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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