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4-00031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4〕5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9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0:19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惠安县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即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本着“规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项目建设科学有序实施”的宗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本实施方案参照《惠安县实施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惠委发〔2017〕15号)、《惠安县线性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修订)》(惠政文〔2022〕59号)精神制定,仅适用于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

      (二)土地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征收人”)通过公开、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地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下称“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三)征收机构

      1.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2.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范围: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地形图,具体详见有关征收红线图。

      (五)征求意见、签订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将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征收实施单位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报请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届时明确征收期限及土地房屋腾空时间。

      (七)征收期限分为第一时段和第二时段两个时段,被征收人也可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第一时段前腾空土地房屋(下称“提前腾空”),具体时间以征收公告规定为准。

      (八)土地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基本工作流程为土地房屋认定、实地测量及评估、宣传动员、面积核对、发布签约通告、书证送达、签订协议、发布征收公告、腾空验收、补偿结算、抽选宅地、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回迁安置。

      (九)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依法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十)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阻碍执行公务、阻挠建设,威胁、敲诈勒索、弄虚造假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地产测绘、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测绘、评估报告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房屋认定与处理

      (十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权属的认定,以现行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记载为依据。手续不完整和无手续的房屋用途,由征收人根据历史沿革、使用情况、房屋结构、建筑特征等因素,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认定。

      (十四)土地房屋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1.集体土地上私人自建住宅手续认定与处理

      (1)手续完整

      ①已经确权登记的,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依据,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虽未经确权登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手续完整,按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a.持有本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在1998年12月31日前批准使用土地建设手续的;

      b.持有县人民政府在1999年1月1日后批准使用土地建设手续的;

      c.属1998年12月31日前的土地清查补办范畴,持有县、乡(镇)土地清查补办手续及缴款有效发票的;

      d.属2007年6月20日至2014年1月28日进行新建、翻建、扩建的住宅,并已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的。

      超出手续完整部分,根据其建成年限按照手续不完整和无手续相应条款认定处理。

      (2)手续不完整

      以下情形属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如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根据房屋建成年限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因项目建设需要由政府拆迁并予安置土地或允许异地重建,持有拆迁协议等相关手续的,在该拆迁协议约定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②房屋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底层建筑占地部分视同手续完整,按100%给予补偿;

      ③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镇政府和村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属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旧房屋(处于旧建成区,现状整体结构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按原建成的房屋及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00%给予认定补偿安置;

      ④属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动用土地建成的房屋,经镇政府审核同意但未经县政府批准,土地按同意动用面积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在经审核同意用地范围内的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⑤属2007年6月20日至2010年5月11日动用土地建成的房屋,经镇政府审核同意但未经县政府批准,土地按同意动用面积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在经审核同意用地范围内的给予100%认定补偿。

      (3)无手续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上述手续的视为无手续土地房屋(含房屋及用地超出手续完整和手续不完整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根据房屋建成年限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属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建成的,经镇政府和村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建筑占地按未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②属2007年6月20日至2014年1月28日建成的,经镇政府和村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其房屋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符合本地个人建房审批政策的,建筑占地按未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如房屋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超过本地个人建房审批政策的,超出部分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不享受补助、奖励;

      ③属2014年1月29日后建成的,经认定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手续认定与处理

      (1)手续完整

      已经确权登记的,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依据,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2)手续不完整

      私人自建住宅持有合法用地手续,或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发票,按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给予100%认定补偿安置。

      (十五)土地房屋面积计算。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现行房地产测量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惠安县城市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测量工作管理的通知》(惠城指〔2011〕21号)、《关于对房屋原未封闭阳台及无柱走廊(廊道)进行改建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惠城指〔2012〕4号)等土地房屋测绘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测量计算。

      (十六)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如有其他项权利限制的(如抵押担保等),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征收人不承担被征收土地房屋因其他权利限制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先行拆除,待产权明晰后予以补偿安置。

      三、土地和房屋补偿

      (十七)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价格:收回国有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土地所在区段的级别基准地价或征收方案确定的区片地价进行确定(具体详见附件1)。

      征收临时用地及未经批准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私人自建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房屋用途及房屋结构、装修及成新等情况确定。

      房屋的补偿价格包括房屋重置价格以及二次装修补偿价格,按照附件2、3、4、5确定。

      (十八)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简易搭盖的补偿按照附件6、7确定。

      四、土地和房屋安置

      (十九)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迁建安置。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原则

      (1)鼓励被征收人全部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符合条件并放弃迁建安置的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计算,给予1300元/平方米奖励。

      (2)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腾空交房手续后,所有补偿、补助、奖励等款项由征收部门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迁建安置原则

      (1)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宅(基)地安置的模式。

      (2)采取沿街安置和集中区安置,沿街安置以就近区域安置为原则,具体宅(基)地规划方案及选地时间以公告规定为准。

      (3)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期限第一时段第一天(含“提前腾空”)腾空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共同作为一个批次,先以派位形式确定抽取选地号的先后顺序,再按确定的顺序抽取选地号。

      (4)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期限第一时段第二天起腾空土地房屋的,按腾空土地房屋日期的先后顺序确定选地号。若在同一天内有多个被征收人腾空土地房屋的,先以抽签形式确定顺序号,再按确定的顺序号抽取选地号。

      (5)原则上以土地房屋所有人(共有人)为单位,整幢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得对房产进行分割,不予析分协议。具体是否进行合并赠与,由共有人自行协商。

      3.迁建安置办法

      (1)安置地点:县道310峰崎段A区、B区、C区;县道310后许段D区

      (2)安置宅(基)地选取顺序:

      a.第一顺序: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土地房屋的、且属沿县道310的第一排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选地号的顺序第一批次依次选取。

      b.第二顺序: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土地房屋的,按照选地号的顺序第二批次依次选取。

      c.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可享受所在区位的选地顺序、批次的安置权益。若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在原路段选地批次安置权益,待宅(基)地选地工作完成后,由征收人在剩余可选宅(基)地中指定安置。

      (3)原征收的宅地与批准的安置宅地面积进行置换,按基准地价结算,多还少补。

      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二十)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费以经认定的可补偿建筑面积为基数,按6元/平方米·次的标准计取(实行迁建安置的按往返两次计取、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取)。

      (二十一)对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被征收的房屋临时安置按以下办法确定:

      1.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以认定的可补偿建筑面积、实际自行过渡期限为基数,按6元/平方米·月标准予以补偿。

      2.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迁建安置的,自土地房屋腾空之日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如12个月后仍未交地的,自第13个月起按6元/平方米·月标准予以补偿。

      3.选择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且腾空土地房屋之日起至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交地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除不可抗力外,属非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十二)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处理

      1.根据项目及有关路段所处的路段区位、商业氛围、交通等因素,对符合住改商认定条件的房屋,按照门面结构、经营性手续(持有征收前三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经营现状进行分类,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不同分类测定相应的住改商补助金标准。

      2.住改商认定:以原建筑结构临主要街道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12米的,按12米计算,进深超出12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含二层),均按住宅用途认定。

      3.住改商不予认定情形

      (1)沿路的简易搭盖、空地(含已批未建用地)以及未具店面门面结构的住宅,不予认定。

      (2)属原住宅配套功能为底层门厅、门廊、柱廊、庭院等自行改变建筑功能增设店面门面结构或增加进深的,不予认定。

      4.补助措施

      若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可给予适当补助金,具体住改商补助金标准依据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不同分类测定。

      (二十三)奖励、补助

      1.签约并提前腾空奖励: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腾空”的,按房屋可补偿安置面积计算,给予220元/平方米奖励。

      2.签约并按期腾空奖励: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按房屋可补偿安置面积计算,第一时段内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时段内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3.自行过渡奖励: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将土地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的,按可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

      六、工业用房的补偿安置原则办法

      参照《惠安县工业企业用地征收(收回)指导意见》(惠委发〔2017〕14号)执行。

      (二十四)权源手续认定原则

      1.手续完整工业企业用地认定

      (1)已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证的予以认定;

      (2)未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证,但持有合法审批手续及缴款发票的予以认定。

      2.手续不完整工业企业用地认定

      已签订乡镇(或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并向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支付土地款,持有有效缴款发票 (或凭据)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为手续不完整工业用地。

      3.无手续工业企业用地认定

      凡不能提供用地手续,或提供的土地手续经认定属于无效

      用地手续的,按无手续工业企业用地进行认定。

      (二十五)补偿对象认定

      1.征收(收回)手续完整和手续不完整工业企业用地及地上物的补偿对象为土地使用权人。

      2.征收无手续工业企业用地及地上物的补偿对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土地权属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结合我县的历史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原则上由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补偿对象为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地上物按“谁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确定补偿对象,相应的搬迁补偿、停产补偿以及其他奖励和补助应确定给工业企业用房权利人。

      (二十六)土地补偿价格

      土地补偿价格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手续完整工业企业用地补偿价格

      (1)补偿价格根据我县现行城镇基准地价,由评估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收回补偿标准按所在区片工业用地的级别基准地价根据宗地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

      ②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收回补偿标准按同一区片、同一宗地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扣除补办出让手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相关费用后确定;

      ③集体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同一区片、同一宗地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扣除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出让用地报批及出让等相关费用后确定。

      (2)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应缴而未缴交的土地款及相关税费在补偿时按合同相关约定予以补缴或扣除。

      (3)土地使用权人缴交的宗地红线外用地分摊费用按现行的缴交标准予以补偿。

      2.手续不完整工业企业用地补偿价格

      根据《关于惠安县工业招商项目供地办法供地价格与优惠措施暂行规定》(惠委发〔2017〕14号),2006年7月1日前已签订乡镇工业项目用地合同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工业用地的级别基准地价的90%确定;2006年7月1日后签订乡镇工业项目用地合同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工业用地的级别基准地价的80%确定。

      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应缴而未缴交的土地款或费用在补偿时按合同相关约定予以补缴或扣除。

      3.无手续工业企业用地补偿价格

      征收无手续工业企业用地的,按现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十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价格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十八)安置原则

      征收工业企业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七、其他规定

      (二十九)本项目根据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对本实施方案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进行分户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同时对新建安置地价值进行评估,并计算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的被征收人,不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且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照顾、优惠、保障措施等政策。

      (三十)被征收人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征收部门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奖励、保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一)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十二)征收宗教场所、军事设施等特殊用房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十三)征收公告发布之前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十四)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征收与补偿问题,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十五)本实施方案由惠安县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表

      2.多层房屋(住宅)重置补偿价格分类表

      3.房屋成新率评定表

      4.房屋二次装修重置补偿价分类表

      5.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表

      6.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7.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材料补贴)补偿格表

     

     

      县直有关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交发集团、县城建集团、县道310道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辋川镇。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政法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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