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4-00070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4〕4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8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已编制完成《惠安县西港溪流域及东港溪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西港溪、东港溪。
二、划定范围成果
西港溪及东港溪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以距岸顶结构内缘线距离5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及河道堤防(护岸)管理范围线。
(二)保护范围。以背水坡坡脚线(若堤岸与背水坡齐平则以堤防轴线后3米为基准)向外偏移15米作为保护范围线。
三、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关规定
(一)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此次划界工作不改变土地的现有性质,对已批已建的项目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现有物权,采用“尊重历史、保留现状”的原则,按现状进行管理,不得改、扩建,不再新建建筑物,后期结合旧城改造、城乡规划,应逐步退出管理范围。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着水利、园林、交通、市政、电力等不同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交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安全问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园林、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附则
(一)本通告由惠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直有关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保站、直属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城管执法局,供电公司。 |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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