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4-00070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4〕4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8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西港溪及东港溪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通告
    时间:2024-11-19 10:1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已编制完成《惠安县西港溪流域及东港溪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西港溪、东港溪。

      二、划定范围成果

      西港溪及东港溪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以距岸顶结构内缘线距离5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及河道堤防(护岸)管理范围线。

      (二)保护范围。以背水坡坡脚线(若堤岸与背水坡齐平则以堤防轴线后3米为基准)向外偏移15米作为保护范围线。

      三、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关规定

      (一)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此次划界工作不改变土地的现有性质,对已批已建的项目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现有物权,采用“尊重历史、保留现状”的原则,按现状进行管理,不得改、扩建,不再新建建筑物,后期结合旧城改造、城乡规划,应逐步退出管理范围。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着水利、园林、交通、市政、电力等不同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交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安全问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园林、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附则

      (一)本通告由惠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直有关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保站、直属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城管执法局,供电公司。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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