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5-00086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5〕7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6
螺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惠安一中、职专、八小校区扩建项目选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一中、职专、八小校区扩建项目选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本项目选房安置,坚持“公开透明 、有序选房” 的原则,征收人将选房流程、安置房源、选房号、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安置房源
(一)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第一中学校区扩建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文〔2021〕120号)文件要求,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于2022年7月12日提供预定户型的安置房源数量为159套。根据一中校区扩建项目的实际预定情况,核减被征收人未预定套型(复式、100型),实际提供惠泉片区剩余房源所在小区、楼栋、单元、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详见房源图册I。
(二)惠安职业中专学校扩建项目安置房源在惠安县第一中学校区扩建工程项目安置剩余房源中选取。惠安县第八实验小学扩建项目安置房源在惠安职业中专学校扩建项目安置剩余房源中选取。
(三)根据职专、八小校区扩建项目的实际预定情况(截至2025年3月20日前),提供惠泉片区剩余房源所在小区、楼栋、单元、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详见房源图册II。2025年3月20日签约腾空后预定房源由螺城镇报请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统筹。
(四)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并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为准。
第二部分 工作流程
三、工作流程
(一)通知送达。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送达《惠安一中、职专、八小校区扩建项目选房安置实施方案》《选房签认通知书》等材料。
(二)宣传咨询。征收人安排群众工作组向被征收人提供选房咨询指导服务。被征收人应自行阅读选房安置相关材料,高度重视选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向群众工作组咨询不明事宜。
(三)熟悉房源。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规定的开放时间内进行房源查看,提前熟悉房源;开放时间结束后及选房签认当日不再进行房源查看。
(四)资格审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签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选房签认现场,按本实施方案第三部分选房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经征收人群众工作组、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签认。
(五)选房签认。每个选房签认日于当日上午8:30开始,直至当日选房号全部完成叫号为止。被征收人经资格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房源签认组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房源签认室,依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选房并签订《选房签认表》,选房签认结果同步公示。被征收人选房套数在3套以内(含3套),选房签认时限为10分钟;选房套数在4-5套的,选房签认时限为15分钟;6套以上(含6套)的,选房签认时限为20分钟。
(六)选房公示。被征收人完成选房并签订《选房签认表》后,在选房签认现场同步公示选房签认结果。
(七)财务结算。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财务审核组Ⅰ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订《财务结算表》,同时发放《缴款通知书》。
(八)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当场签订《安置协议书(Ⅰ)》,同时按所选安置房的套数情况分别签订《安置协议书(Ⅱ)》。安置协议书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安置房建设单位共同签订。
(九)款项缴交。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安置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清补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将补差房款缴款凭证、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银行回单、缴款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缴款凭证)送征收人财务审核组Ⅱ核实。
(十)协议发放。财务审核组Ⅱ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安置协议书(Ⅰ)》《安置协议书(Ⅱ)》《交房通知书》《房源清单》给被征收人。
(十一)房屋交接。被征收人根据《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房时间,持《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到泉州和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现场办理安置房交接相关手续。
(十二)办证收件。由征收人(建设单位)按《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规定通知被征收人提交办证相关材料,并协同被征收人共同申请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部分 选房办法
四、材料提供
(一)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签认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群众工作组、资格审查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签认。
1.《选房号》原件;
2.《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4.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签认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属于继承、委托、判决、裁决、执行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应在规定的选房签认日前15日内向群众工作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征收人为两人及以上的,由全体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不超过两人作为受托人在选房签认日办理选房安置相关手续。
(四)遗失材料的处理
1.被征收人遗失《选房号》或《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的,应在选房签认日前15日,出具遗失选房材料的《具结保证书》并经社区(村)、项目指挥部核实后,申请复制遗失材料或补办缺失资料,同时在选房现场公示,方可参加选房。
2.被征收人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选房原则
征收人以被征收区域分批次组织选房(具体选房时间以《选房签认通知书》为准):
第一批次:惠安县第一中学校区扩建工程项目选择安置住宅及置换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的被征收人;
第二批次:惠安职业中专学校扩建项目选择安置住宅及置换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的被征收人;
第三批次:惠安县第八实验小学扩建项目选择安置住宅及置换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的被征收人;
六、选房办法
(一)住宅
1.惠安县第一中学校区扩建工程项目的被征收人应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预定的户型,按选房号先后顺序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中选择安置房。
2.惠安职业中专学校扩建项目、惠安县第八实验小学扩建项目的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预定的户型,按签约并腾空的先后顺序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中选择安置房,如剩余房源户型数量不能满足预定时,被征收人应服从征收人的统筹调配安置。
(二)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1.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含人防区停车位和非人防区停车位。人防区的停车位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类型包含标准车位、子母车位(含双车位、三车位、四车位)和微型车位。具体详见各安置区域的《地下机动车位类型分布图》。
3.属置换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的按选房号与住宅一并选取;属预定购买车位的,在该批次选房结束后按选房号选取。被征迁人新增购买车位需求时,在以上批次结束后按选房号顺序购买。
4.子母停车位以整体组合方式选取,不得拆分。属置换车位选择子母停车位的,须同时一并购置子车位。
第四部分 财务结算
七、补差价款结算
(一)结算方式
1.安置房应补差价款采取“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清”。
2.被征收人原则上应在选房签认当日一次性结算安置房应补差总价款并签订安置协议书。
3.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安置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应补差价款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收款账户。
4.被征收人将补差款项缴入建设单位指定账户,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安置房权属总登记手续后按相关程序开具发票。
5.属于征收人应退还的差价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由征收人将该差价款汇入被征收人原临时安置补偿费银行账户。
(二)住宅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住宅产权调换的安置价按下列原则分别结算:
1.住宅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含照顾购买面积),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2.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下表标准结算:
等面积安置价格 (元/㎡) |
超面积安置价格(元/㎡) |
|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 (含10平方米)部分 |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 以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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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 |
3800 |
9100 |
3.因住宅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的,不足面积依据《惠安县第一中学校区扩建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惠政文〔2021〕120号)或《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惠委办〔2019〕61号),按该宗土地房屋补偿单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并享受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款项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三)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结算
1.置换车位:置换标准车位的,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置换选择子母车位的,则母车位(与通道相邻的车位)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子车位按公布的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价格标准优惠20%结算。
2.属惠安县第一中学、职专、八小校区扩建项目的被征收人购买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按公布的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价格标准优惠20%结算。
八、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选房签认通知书》载明的选房签认时间之后第30日止。其中:
(一)发放至《选房安置公告》发布当月最后一天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款项汇入被征收人原临时安置补偿费银行账户。
(二)《选房安置公告》发布的次月1日起至《选房签认通知书》载明的选房签认时间之后第30日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九、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被征收人应按照《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惠住建〔2012〕226号)规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按安置建筑面积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
1.带电梯的住宅房屋(总层数≤10层):40元/M2;
2.带电梯的住宅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50元/M2;
3.带电梯的住宅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70元/M2;
4.车库、地下室(按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面积):35元/M2;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十、延误选房处理
(一)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选房号:
1. 在通知的选房签认日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完成资格审查并参与选房的,包括按本实施方案第三部分选房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的;
2.资格审核确认后,经房源签认组叫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选房签认室并在规定的选房签认时限内选完全部预定安置房的。
(二)被征收人延误选房后,由后一位被征收人依次顺接选房;若被征收人在所属选房批次工作结束之前到达选房现场的,在到达当日的最后一个选房号之后选房;被征收人在所属选房批次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到达选房现场或未能按规定完成选房的,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并在选房现场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必须在公示期(30日)内办理完毕财务结算、协议签订和款项缴交等相关手续。
(三)如选房当日出现多位被征收人延误选房的,依据被征收人的原选房号依次排序并按规定的选房签认时限进行选房。
十一、选房后不配合办理手续的处理
被征收人选房后出现下列不配合办理手续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所选安置房,征收人有权对所选安置房另行处置并取消其选房号,待项目集中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并在选房现场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必须在公示期(30日)内办理完毕财务结算、协议签订和款项缴交等相关手续。
(一)在选房签认当日未按规定签订《选房签认表》的;
(二)在选房签认当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的;
(三)在选房签认当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二、拒绝选房处置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选房签认通知书》载明的选房签认日之后第30日止。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选房签认、财务结算、签订协议、缴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征收人予以调配安置的,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调配安置公示期(30日)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六部分 交房管理
十三、交房
(一)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交房通知书》《房源清单》到泉州和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二)物业管理。被征收人应与泉州和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交房通知书》上载明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属调配安置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调配安置公示期(30日)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七部分 附则
十四、特殊情形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惠安县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
十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惠安第一中学、惠安职业中专学校、惠安县第八实验小学扩建项目的选房安置工作。
十六、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县直有关部门:县教育局、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税务局、交发集团、惠泉片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惠安县第一中学校区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螺城镇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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