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1-00093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1〕4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8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1-09 09:3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县民宿管理,提升民宿服务品质,促进民宿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现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泉建消〔2019〕7号)等规定,结合惠安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惠安县城规划区以外,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合法用房,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风俗、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后,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和经营场所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二、申办要求

      (一)民宿的经营用房要求

      1.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可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2.房屋建筑应当是有合法产权的合法建筑,农村合法住宅应具有产权证或村镇两级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

      3.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自建或改建的房屋应当在开业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房屋进行建筑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鼓励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机构名单中选择,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商品房应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业主装修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诺。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设计、施工;位于崇武古城保护范围的,还应符合《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既有建筑物,改建时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安全。

      4.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合法产权的破损房屋须按原址、原貌等面积修复,增设楼梯、连廊、雨棚、休闲设施、公用卫生间须报相关部门审批。

      5.经营用客房不超过地上4层、经营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服务大厅不计入面积,村集体用房可适当放宽)。

      6.经营用客房数量不少于5间(套)、不超过14间(套)。至少有2种不同客房房型,床位数应当在40床位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80%以上客房配有独立卫生间。

      7.经营场所有识别性强的民宿名称或标识。内部布局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好。设置氛围舒适的公共交流区,为游客提供休憩、咨询等设施及服务。能为游客提供干净整洁的客用设施和用品,不少于3种类别的惠安乡土文化体验,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创手工体验、闽南民间游戏、生产生活劳作等。

      8.民宿房屋建筑的阳台栏杆和楼梯扶手安装必须满足使用安全要求。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楼梯临空扶手或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增设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二)民宿的消防要求

      9.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10.民宿应当在开业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三)民宿的治安管理要求

      11.配备必要的贵重物品保险柜,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门窗须安装防盗设施,预留旅客入住登记系统安装空间。客房内摆放警示标识(长20cm,宽1cm,底座5cm),房间窗户开启宽度不得宽于15cm。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配备保安人员。

      (四)民宿的卫生要求

      12.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卫生环境。民宿应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按规范进行垃圾分类投放,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机制。

      13.民宿提供早餐等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符合小餐饮登记条件的)。

      1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民宿的环保要求

      15.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应当纳入统一污水管网;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应当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对靠近水源保护区的民宿应有防渗漏措施。严格雨污分流,民宿兼营餐饮的应设置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按规范排放。

      16.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等区域,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

      (六)民宿的内部管理要求

      17.须亮证经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消防等其它应急演练。

      18.民宿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对外公布投诉热线和服务电话。

      (七)已开业民宿须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到位。

      三、申办程序

      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于每年3月30日和10月30日前截止申报。

      (一)民宿经营业主在根据申办要求进行软硬件设施建设后,统一以“**民宿”名称向县市场监管局申办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县卫健局申办卫生许可证。(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3)

      (二)申办程序

      1.向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一式贰份, 复印件需由经办人、法人签字确认:

      ①《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附件1);

      ②业主承诺书(附件2);

      ③原始照片、建筑立面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效果图;

      ④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等功能区分布的平面示意图,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⑤房屋产权证明或村镇两级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

      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

      ⑦具有相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⑧民宿内外景照片至多10张(照片需组图,WORD格式彩打或冲印为七寸照片,黏贴在A4纸张上,均需备注照片所示内容),含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图、不同客房房型图、3种类别乡土文化体验介绍或现场图片。

      2.初步审核。经村委会推荐盖章后,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踏勘,对拟经营房屋产权是否明晰、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改造立面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是否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立面是否破坏建筑地域风貌和新增设楼梯、连廊、雨棚、休闲设施、公用卫生间等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负责召集县公安局、住建局、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材料审核。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可以受理书面反馈给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3.联合核验。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住建局、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现场联合核验,各部门对照民宿申办要求如实在《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附件1)签署意见;各职能部门应在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验意见盖章后并反馈给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流程可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对外经营。民宿不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备案管理。核验通过后,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惠安县民宿”标识牌,民宿经营者凭《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向公安机关备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附件4),安装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方可经营住宿业务。

      (三)已开业持有营业执照的客栈等,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申办民宿的要求整改到位后,参照新办民宿申办须提交的材料逐级进行申报,经初步审核、现场核验通过后,办理相关证照变更和旅客入住登记系统,接受公安机关备案管理。

      (四)民宿通过核验后,改变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须向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备,必要时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现场核验并重新认定。

      (五)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四、监督管理

      成立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旅局,负责制定民宿发展政策,牵头开展“惠安县民宿”的核验工作,以及向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民宿发展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县公安局:负责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检查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帮助业主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县财政局:配合县文旅局出台民宿业相关扶持政策。

      县人社局:协助县文旅局举办民宿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

      县资源局:负责民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可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筑立面设计的把关,复核房屋产权证明,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民宿所在镇抓好民宿建筑风貌、住宅设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对房屋鉴定机构进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将民宿聚集区村庄优先考虑纳入乡村振兴创建,配合做好民宿村打造的扶持和指导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民宿等级评定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应急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督促民宿经营单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负责民宿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食品行为;依法查处民宿价格违法行为。

      县城管局:配合所在镇人民政府的广告店招、标识、标牌的整治。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影响环境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民宿消防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民宿业主的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民宿委托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对于民宿未达到消防标准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的,依法给予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在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民宿申请的受理、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应等级和未达等级民宿的日常监管,负责《小餐饮登记证》登记备案。负责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公共旅游厕所、微型消防站、应急保障机制,在民宿集聚区配备污水处理池、室外消火栓、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通讯、医疗、供电等设施。

      五、管理要求

      (一)民宿房屋所有权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监督责任。民宿经营者对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如实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若违反有关规定,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民宿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退出“惠安县民宿”,不得再申请经营民宿:出现重特大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出现卫生和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民宿标准要求的、超层数等超范围经营的、多次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或未经核验通过经营民宿的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六)民宿须统一规范使用“**民宿”,不得使用客栈、酒店、公寓、宾馆、旅馆、旅店、旅社等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未达民宿开办条件的,不得从事民宿业务经营,不得使用“民宿”字眼进行对外宣传,由公安机关按旅游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通过核验后的民宿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应向所在镇、县民宿办逐级转报。因房屋改造、修缮或其它正当理由,可依据具体情况顺延暂停经营期,顺延不得超过6个月(自向所在镇申报停业之日起算起)。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申报复业并向县民宿办报备。超6个月未正常经营或未按规定报备暂停经营和申报复业,县民宿办给予退出“惠安县民宿”处理,并取消和收回等级民宿认定标识。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意见(试行)》(惠政办〔2021〕20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本意见若有条款跟省市日后出台的规定有冲突,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附件:1.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2.业主承诺书

      3.惠安县民宿办理相关证照的申报材料

      4.惠安县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5.惠安县民宿申办流程图

      6.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7.惠安县民宿质量等级管理规定

      8.惠安县民宿等级评定申请报告



        县直有关部门:县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

          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

          惠安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抄送:市政府办、市文旅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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