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3-00084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09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10-10 09:24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引导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围绕增资扩产、改造升级、延伸链条、补齐短板等方面建设实施项目,积极做大做强,对产业龙头企业营收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入选省级现有工业龙头企业、市级产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按补差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3.对当年度新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畴,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月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家再叠加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纳入统计范畴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当年度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

      5.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属规上企业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叠加奖励。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5万元的叠加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推动技术改造

      6.对项目列入惠安县重点技改项目库中且当年度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规上企业,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固定资产产权属于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及以上,按其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项目列入泉州市级及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库中且项目建设实施期内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未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的规上企业,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推广智能示范

      8.对获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9.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项目,一个场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项目,一个场景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0.对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11.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产品),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对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推广绿色发展示范

      1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3.对纳入我县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首次获得由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对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设备投入且已自行拆除燃煤锅炉设备,并报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且在其平台状态变更为拆除的,给予每蒸吨1万元的拆除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推动企业管理提升

      15.对规上工业企业委托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提升项目(不含认证类)且服务费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16.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7.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专用)的,且购置金额20万元及以上,按购置设备发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对与设计机构达成1年及以上合作合同,且实际设计服务费20万元及以上规上企业,按设计服务费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推广服务型制造示范

      19.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按补差给予奖励。

      20.支持规上企业发展工业旅游,对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1.对首次获评或晋升国家“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按补差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22.对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第二季度起,季度工业用电同比实现增长且增量达3万千瓦时及以上、规上产值实现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增量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1元;对当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单月用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纳统次月起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为积极应对2023年第五号台风“杜苏芮”影响,引导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支持企业达产增产。对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8月-9月工业用电量达2022年同期90%及以上且超出部分达1万千瓦时及以上,按超出部分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8月-9月累计用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按其2023年8月-9月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2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条政策不与2023年第三季度用电奖励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推动企业盘活资源

      24.对通过司法拍卖盘活县域内闲置工业资产或通过并购盘活我县上报市资源规划局统筹建立的全市低效用地数据库中惠安县域内低效工业土地,并在完成交易后2年内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的,除享受规上企业入库奖励外,对其拍卖成交金额或并购金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资源局,县法院,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一、巩固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

      25.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制造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二、附则

      (一)本措施与我县原有政策不同的,以此份为准;同类型补助的项目,不可叠加,采用“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二)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县直有关部门: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供电公司。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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