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3-00109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3〕8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9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12-19 09:18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

      《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7日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平整及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矿产资源流失,根据《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三)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 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料资源。

      (四)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料资源。

      (五)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料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二、处置主体

      涉及砂石料资源委托我县国有企业负责收储处置工作。

      三、处置范围

      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资源是指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剩余砂石料资源,不包括应办理采矿权登记涉及的砂石料。具体范围包括:

      (一)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产生的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

      (二)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料。

      (三)河道清淤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完工后余下的砂石料。

      (四)废弃矿山残留的余弃砂石料和修复工程产生的砂石料。

      (五)各类陆上、海上生态修复治理产生的剩余砂石料。

      (六)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私挖盗采的砂石、河砂、海砂等砂石料资源。

      四、处置流程

      (一)场地平整类项目

      土地供应的前期场地平整工作统一由县属国有企业承担,达到“净地”条件后方可供应土地。

      1.方案编制和储量核实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场地平整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平整。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地块规划条件、场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及项目剩余砂石料储量核实报告。剩余砂石料储量核实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其自用范围仅限于本项目挡土墙、围墙和截排水沟砌筑、场地回填等非主体工程。

      2.专家评审和方案论证

      土地平整方案及剩余砂石料资源储量报告需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审查通过。

      3.出让起始价格确定。剩余砂石料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由县属国有企业委托2家以上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出让起始价格按市场基准价、评估价(2家以上的取最高价)就高确定。

      4.编制处置方案

      土地平整方案及剩余砂石料资源储量报告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县属国有企业编制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料总量、自用量、剩余量情况和出让起始价,以及砂石料处置方式。

      (2)项目施工时间期限以及施工方式。

      (3)建设工程的其他要求。

      (4)相关监管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5.组织实施出让

      县属国有企业按照批复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二)其他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

      1.集中收储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开采和处置分离制度,由县属国有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分区域建立砂石料集中消纳场,对涉及砂石料需要处置的,原则上就近中转至消纳场储备。若工程建设剩余砂石料具备就地处置的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就地处置,节省中转费用。

      除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规定处置范围内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资源的,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落实监管责任和负责编制砂石料处置方案(包括并不限于储量报告)。储量报告经县自然资源局初步审查后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报县政府批复。处置方案批复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须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将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统一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

      2.公开有偿处置

      原则上消纳场的收储量达到1万立方米(含)后,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县政府批复同意的出让起始价格通过公共资源平台公开出让。低于1万立方米确需处置的需报县政府同意。

      五、收益管理

      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县属国有企业在处置矿产资源工作涉及的费用等,另行制定。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工业园区在处置矿产资源工作涉及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方案编制、监理、评估、地质勘查、矿产品检测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土地平整和资源出让承办单位,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六、监管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加强对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的利用和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落实砂石料开采、砂石料中转储备场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料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料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处置项目巡查监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料的,及时制止并督促处置单位做好环境及安全隐患治理修复等有关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审查砂石料资源量评估报告;负责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料和违法占地等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料处置过程破坏林地生产条件或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县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规范剩余砂石料处置;指导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的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河道清淤、水库、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料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七)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料处置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县公安局: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料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九)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对剩余砂石料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保障剩余砂石料收储处置工作的经费。

      (十)县城市管理局(含渣土办):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砂石料的产生、运输、消纳工作。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砂石料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审批,配合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砂石料资源处置规定及存在非法采矿等行为的主体予以断电。

      七、其他事项

      (一)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处置项目必须由县属国有企业或者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管。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范围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二)剩余砂石料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如不符合爆破安全规定需采用切割方式进行开挖并可能产生荒料,行业主管部门或代建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委托有资质机构依据《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91-2015)编制饰面用石材地质勘查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报县政府研究。产出的荒料统一由县属国有企业无偿收储,纳入公共资源平台公开出让。

      (三)资源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涉矿处置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五)剩余砂石料处置需临时用地堆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处置竞得人应及时做好清场工作。

      (六)资源处置相关单位需认真履行砂石料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好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边坡复绿等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起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次生灾害等安全隐患。涉及爆破作业的,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七)处置单位要认真做好渣土运输源头管控工作,运输车辆需为平台车辆,禁止运输车辆出现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和滴撒漏现象,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八)对国家、省重点项目涉及跨县(市、区)剩余砂石料处置的,按照辖区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剩余砂石料处置方案报辖区政府批复。

      (九)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料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十)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处置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十一)工程施工涉及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惠自然资〔2020〕119号)文件要求实施,该文件如有修订,以最新文件为准。

      (十二)出现下列行为的,视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1)在批准占地范围(控制高程)外采挖砂石料用于本项目建设的;

      (2)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料但私自销售获利的;

      (3)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

      (4)通过虚报、谎报增加砂石料自用量的,并将砂石料用于自用范围以外或私自销售获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原有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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