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3-00110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3〕1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9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惠安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本县范围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空间、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牌、霓虹灯、广告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报刊亭、标语、条幅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合法办公或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三、凡在本县区内的公路控制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车站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城市户外广告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五、惠安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交通、公路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并按照赋权要求负责除以上范围的各自辖区范围内店面招牌广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六、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交通、公路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大型 a≥4或s≥10;中型 4>a>2或10>s>2.5;小型 a≤2或s≤2.5。其中: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米),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平方米)。
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一)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二)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三)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筑(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四)城市公共绿地周边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五)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六)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当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米,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七)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八)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
(九)车体广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十)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庆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十一)招牌广告应当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应当与建筑立面平行。
(十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当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
(二)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七)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跨街横幅广告的;
(八)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载体和区域;
(九)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及水利设施正常使用的。
十、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规划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规划设置广告牌应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十一、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参照执行。
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构筑)物、场地设置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或设施的权属人可以委托经县政府统一授权的城市户外广告运营单位,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偿出让。
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免于竞价和收费。但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采取公开竞价的,由经县政府统一授权的城市户外广告运营单位负责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运营单位根据其位置、期限、数量、面积等因素,合理拟定底价。公共产权场所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收益由经县政府统一授权的城市户外广告运营单位统一收取,不再另行收费。
具体方案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都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十二、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泉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征得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审批材料和程序依照五级十五同设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情况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十四、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地点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
十五、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城市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招牌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因店面转让需重新设置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设置许可。
十六、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标语、条幅、拱门等临时性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城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
十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十八、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制作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或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书后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和维护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十九、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有效期为5年;招牌广告设施有效期为3年;临时性广告设施有效期为6个月以内;通过公开竞价出让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建设和管理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三、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市政道路和绿化设施的(公开竞价的除外),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占用费。
二十四、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十五、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水利、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查处。
二十六、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惠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1月20日。
惠安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一)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范围
1.下列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2)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中心隔离栏;
(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桥梁收费口防撞墙;
(8)铁路及高速公路过街护栏;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公路和桥梁收费口以及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
(10)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3.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地下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
(2)公交站点站牌、厕所标志牌、消防栓、邮筒、报刊亭、电话亭、出租汽车招手停车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但经统一规划依附于上述设施特定部位的除外;
(3)残疾人使用设施;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4.下列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1)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2)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造型广告的;
(3)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4)在建筑(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户、玻璃幕墙的;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
(6)中心县区主、次干道、桥梁设置横跨广告设施及横幅;
(7)中心县区主、次干道设置独立的单位指示路牌;
(8)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建筑设计风格、面貌的。
(二)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范围
严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场所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数量:
1.高楼、大厦裙楼:有特殊造型的建筑物屋顶,高层建筑屋顶;
2.主干道交通路口、圆盘50米范围内;
3.经县政府确定的,已进行景观改造的街头绿地;
4.其他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控制的区域。
(三)各类广告设置应当达到如下技术标准
1.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在本县建成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的,牌面尺寸不超过6×18米。市政道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350米,建成区内公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500米,建成区内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1000米。
2.立杆式广告设施外缘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 米;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3.小型立柱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控制在2.5米;邻近十字路口的道路,第一个立柱广告牌不得在距路口50米内设置。
4.座式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5.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米;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6.道路路名牌按《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实施。在其道路两头面向道路设置,应当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2~0.5米处。道路十字路口的路名牌设置一般不少于4块,丁字路口不少于2块。路名牌设置间距,在城区繁华路段,一般相隔500米设置一块,其他路段可视情况设定。
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8.依附于灯杆的广告设施,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宽度不得大于1米,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同一路段的灯杆广告设施应当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9.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应当采用灯箱式广告;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单个广告灯箱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10.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如占用车行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设施外挑距墙面不得大于1.5米。
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12.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13.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通透式材料设置,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当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广告设施应当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14.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建筑物层数在3~8层或高度在10~24米的,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超过6米;建筑物层数在8~20层或高度在24~60米的,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超过9米。
15.公交车体广告不能将车窗或车门遮挡,车辆前围(车头)以及车顶的任何部位不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
16.临街建筑物立面不得悬挂宽度超过1米的大型布幅或灯箱布广告。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17.河滩地广告牌牌面底部应当高于两岸堤顶高程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河滩地广告牌基础部分不得露出地表。
(四)各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1.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2.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3.设置在中心县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边侧3.5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5.广告设施应当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当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当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施工,施工还应当实行监理。
6.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当按“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当按0.8KN/M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7.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当按“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执行。
8.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当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9.广告设施用电应当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应当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10.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当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楼顶设置广告应当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11.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当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当和连接件等强度。
二、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建筑相临招牌原则上要协调一致,使相邻招牌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四)临街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五)门面招牌应当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当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国际统一品牌按统一要求设计和制作。
(六)招牌应当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七)招牌的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广告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广告。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二分之一,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广告。
(八)临街底商型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高度应当控制在0.6米至1.5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要与建筑物墙面平行设置。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招牌顶端应当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凉台底部平齐,招牌厚度不得超过0.3米。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筑(构筑)物顶部设置,因特殊原因需在建筑(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
(九)门面招牌一般设置在骑楼内或固定的广告位上,不得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
(十)垂直墙面设置的门面招牌,招牌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3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米,高度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要求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制作。
(十一)不准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招牌。除机场、码头、车站、宾馆、酒店及商业经营单位外,政府机关、学校、住宅、办公楼原则上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十二)城市道路两侧的店面招牌应当有夜间照明设施,保证夜间亮化。中心城区繁华商业街道夜间亮化要求采用霓虹灯、LED、动感灯箱片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和美感。
本规定由惠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1月20日。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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