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5-00064
- 备注/文号:惠政办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6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惠安县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3〕5号),推动惠安县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落实文旅经济发展要素保障
(一)鼓励丰富文旅业态。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存量资产开办文化创意、旅游住宿业、地方特色演艺、非遗展示和体验、当代艺术等文旅业态,并纳入国企绩效考核加分项予以加分;对租用国有闲置资产开办文旅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的,前3年视情况给予30%--50%的租金减免,最高减免不超过50万/年。(责任单位:县文旅局、财政局)
(二)鼓励文旅产业做大做强。对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改造提升游览体验项目、星级以上饭店改造提升自营客房、餐饮和KTV,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万元并实际投用的项目,给予投资方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省级旅游休闲集镇、省级旅游特色村、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内按照标准提升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工信商务局)
二、激励文旅经济争创品牌
(三)支持各镇争创文旅品牌。对新获评的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镇,县级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县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县级给予 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县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省级金牌旅游村的县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四)支持文旅消费品牌创建。鼓励各单位积极创建、建设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县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五)支持文旅融合品牌创建。鼓励各单位积极创建、建设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县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六)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县级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成功新评定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县级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七)支持研学基(营)地品牌创建。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研学旅行基地(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评定,县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研学旅行营地(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教育局)
(八)支持文旅IP品牌创建。鼓励加强文旅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以及各类品牌创建活动,对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经营)惠安优品展示馆的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评选纳入省市县一级文旅IP、网红打卡点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工信商务局)
(九)支持文旅品牌宣传。利用抖音、小红书、视频号、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同时宣传“宋元中国.海丝泉州”、“最美海岸.风情惠安”爆款出圈,推广文旅IP、资源、从内容、点击量、评论数、转发量、点赞量等多维度评价,在省市评比活动中年度排名前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度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三、支持文旅项目快速落地
(十)支持文旅项目建设运营。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旅游度假区新建或引进文旅项目,投资建设3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满一年、全年常态化开放,一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接待游客10万人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人次,增加1万元奖励,全年不超20万元。
对投资建设超3000万元重大旅游项目的,则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四、支持文旅产业优化升级
(十一)鼓励A级景区创建。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晋升A级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十二)支持高星级旅游高质发展。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晋升星级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
对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引进并荣膺五星级酒店的国际品牌酒店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十三)支持民宿有序发展。对成功创建县级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每家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晋升级别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
获得国家甲、乙、丙等级称号,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晋升级别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
鼓励获得“惠安县民宿”称号的民宿转为限上管理企业,对首次列入限上管理的“惠安县民宿”给予一次性5万元企业成长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公安局、住建局)
(十四)支持研学旅行产业快速发展。对组织县域外人员来惠、采用有资质的研学导师带领的研学旅行活动,年接待总人数累积达到1000人以上的,超量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行程1天以内(两个点位以上),按活动人数5元/人标准予以奖励;行程2天1夜以上(点位数量不得少于研学天数),按活动人数10元/人/夜标准予以奖励;县域外人员来惠开展综合实践、素质拓展、党团建、工会及其他团体性活动可以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对知名研学机构在惠开展一日深度研学营,全年累计不少于100次,累计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按人次给予补助,每人次补助金额为该团团员支付的最低团费的5%,并综合举办团队期数和招募团员数排名,全年排名前三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对知名研学机构在惠开展3日及以上的深度研学营、研学导师培训营等,每期单人团费在1500元以上,招募人数不少于15人,按人次给予补助,每人次补助金额为该团团员支付的最低团费的5%,每人次不超150元。按照不同的营队类别,综合举办团队期数和招募团员数排名,全年排名前三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经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评定的一批“优秀研学课程”,给予每个课程1万元奖励;经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评定的一批“优秀研学导师”,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文旅集团)
五、激励文旅新业态培育
(十五)支持文旅活动创办。对民宿及其他公共服务场馆组织传统戏剧、手工艺传习、非遗文化进行展演和体验的,在同一个点年开展活动5场以上或单次连续10天以上的,给予0.1万元/场和0.5万元/次奖励,同一主体,全年奖励不超5万元。
对A级景区、度假区、文创园、星级旅游饭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融合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古大厝、古民居等经营具有惠安文化元素特色节目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等文旅演艺业态,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星级饭店不限经营面积)、经营满1年、年度演出不少于100天的演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传统建筑区、景区、度假区、文创园区及其他公共服务场馆举办夜间文创集市、美食及其他夜间文旅经济活动的,按活动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十六)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支持“工业+文旅”, 对规上企业新评为省、市级观光工厂(或工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支持“体育+文旅”, 对承办国家级、省级重要展会赛事的单位,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10万元的奖励。
支持“影视综艺+文旅”,每年安排50万元对拍摄景地、影视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县文旅局、工信商务局)
(十七)支持舞台艺术与旅游市场融合发展。鼓励文艺院团参与创排可面向旅游市场的舞台艺术剧目,支持进驻景区常态化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以惠安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题材的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或参加展演的文艺院团,每个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十八)支持红色旅游发展。鼓励各单位加强红色资源挖掘和提升。对入选国家、省、市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县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委史志室)
六、鼓励文旅客源引入
(十九)支持旅行社推出直通车。鼓励旅行社开通全程在惠安的定时、定点、定线的专线旅游直通车,对每年开通不少于360班次(每班次33座及以上),游览不少于3个景区景点(至少1个为A级景区),以年为基数进行奖励:泉州区域外到惠安的,每班次按300元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12万元;泉州其他县市区到惠安的旅游直通车线路,每班次按200元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8万元;惠安旅行社开展一日游旅游直通车,每班次按100元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5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二十)鼓励旅行社推出游客地接套餐。对旅行社组织或接待旅游团队游览惠安推荐景点(崇武古城风景区、崇武古城)的达1000人次(含)以上,每接待1人次奖励5元,每家每年不超10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在惠安星级酒店、品牌度假区、规范化民宿住宿的,则追加住宿奖励。住宿1晚的,奖励10元/人次,住宿2晚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七、支持崇武古城丰富业态
(二十一)支持非遗进古城。即日起在古城内设立非遗主题展示馆、体验馆、惠安优品展示馆(馆内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等文旅场馆并常态化运营的,首年度每个馆一次性补助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运营奖励;支持非遗演出单位创排古城精品艺术剧目,并进驻古城常态化开展公益性演出,累计演出20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崇武古城保护活化指挥部、县文旅局)
(二十二)支持文旅活动进古城。对在崇武古城内组织传统戏剧、手工艺传习、非遗文化进行展演和体验的,年开展活动5场以上或单次连续10天以上的,给予0.2万元/场和1万元/次奖励,同一主体,全年奖励不超10万元。
对经营具有惠安文化元素特色节目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等文旅演艺业态,经营满1年、年度演出不少于100天的演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崇武古城内举办夜间文创集市、美食及其他夜间文旅经济活动的,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责任单位:崇武古城保护活化指挥部、县文旅局)
(二十三)支持古城业态丰富发展。即日起古城内开办民宿、主题酒店等住宿行业的并常态化运营,硬件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运营奖励。
开办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优品展示场馆并常态化运营的(馆内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运营奖励。
利用古城可发展空间开设专营店、特色餐饮店、文旅购物商场以及文创市集等业态(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并常态化运营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运营奖励。
制作、销售、展示惠安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的(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并常态化运营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运营奖励。(责任单位:崇武古城保护活化指挥部、县文旅局)
(二十四)支持建立古城讲解员队伍。经县文旅局培训考核并纳入讲解员名库的古城讲解员,根据要求提供团队讲解服务的,年度考核优秀的讲解员可获得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崇武古城保护活化指挥部、县文旅局)
(二十五)支持投建古城配套设施。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投建崇武古城内的路标路牌、交通标志以及其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崇武古城保护活化指挥部、县文旅局)
八、激励文旅消费扩容
(二十六)支持文旅促消费活动举办。举办大型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音乐节等主题宣传消费活动,促进文旅消费。支持各镇围绕传统节庆、民俗举办各类主题文旅惠民促消费活动,并依托网红达人线上发布出圈,按照活动支出费用给予50%的资金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景区、文旅企业在传统节庆及学生寒暑假、周末等时间节点推出优惠券、打折让利等促消费措施,支持景区、旅行社等文旅行业协会或联盟组织建设,构建文旅消费促进机制,联合推出文旅促消费优惠措施。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文旅促消费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二十七)支持引入文艺演艺公司。对在惠文艺演艺公司,开展惠安文旅特色演艺节目的,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营业收入总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5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二十八)支持引入大型演唱会。鼓励承接或引入大型演唱会,对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演出举办单位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1.9%的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2.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二十九)支持承接大型赛事活动。牵头组织(执行)除本国(地区)以外3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赛的国际体育赛事,主办方须获得相应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国际体育协会认可,参赛人数1000人以上,且500人以上在惠过夜,一次性给予赛事补助20万元;参赛人数500至1000人的,且300人以上在惠过夜,一次性给予赛事补助15万元。
牵头组织(执行)国家级(包括港澳台)、省级单项赛事的锦标赛、公开赛、邀请赛等,主办单位为国家级、省级的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参赛人数1000人以上,且500人以上在惠过夜,一次性给予赛事补助国家级(包括港澳台)15万元,省级10万;参赛人数500至1000人的,且300人以上在惠过夜,一次性给予赛事补助国家级(包括港澳台)10万元,省级8万。
牵头组织(执行)市级单项体育赛事,主办单位为市级的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参赛人数800人以上,且400人以上在惠过夜,一次性给予赛事补助8万元;参赛人数500至800人的,且300人以上在惠过夜,一次性给予赛事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三十)支持精品旅游线路打造。鼓励各单位串点成线、以线带面,推出滨海游、乡村游、周末游等特色旅游线路。精心策划推出适应不同游客群体的深度体验游线路和一系列微旅游、轻度假特色旅游线路, 并利用各类宣传渠道予以重点推介。(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三十一)支持文旅消费环境优化。完善文旅市场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欺客宰客、“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落实服务承诺,完善旅游投诉“一口受理、快速办结、先行赔付”机制,营造优质文旅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市场监管局)
九、支持引进文旅人才
(三十二)支持引进高级文旅人才。对五星级饭店、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引进高层管理人员(需在知名文旅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或以上职位满3年)、名厨(国内特级厨师或国际顶级厨师)、中级以上导游等人才,经认定满一年后开始,根据本人上一年度年薪收入情况予以引进人才奖励。对应年薪(含本数)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三星级饭店、国家A级以上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引进高层管理人员(条件同上)、中级以上导游等人才,经认定满一年后开始,根据本人上一年度年薪收入情况予以引进人才奖励。对应年薪(含本数)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三十三)培养行业技术能手。对在惠安县域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3万元、2.5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三十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我县旅游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开展订单式、委培式培养的且毕业在我县旅游企业就业满1年,一次性给予旅游企业每人0.1万元的补助;对我县大中专院校或者其他院校本科以上就读导游、旅游与酒店管理、烹饪等旅游服务性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在我县旅游企业就业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安置费。(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旅游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同一项目符合本激励措施多项条款或者本县范围内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原则上采取“就高补助”办法给予认定。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文旅局和财政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2025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原有《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奖励措施的通知》(惠政办〔2021〕51号)废止。
县直有关单位:文明办、融媒体中心、新闻出版广电局,县效能办、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城管局、城联社、消防大队、城建集团、文旅集团,县教科文卫工委、县政协提案与社会文史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雕艺办。
抄送:县委办、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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