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100-2019-00037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19〕9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21
惠政告〔2019〕9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
在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惠安县现行管辖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从事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用火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三)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四、执行措施
(一)本通告由各镇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群众发现林区火情,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电话0595—87382713。
(二)凡违反规定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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