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3000-2021-00013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1〕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19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来源:惠安速报 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1-01-21 15:51

    惠政告〔2021〕1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征地拆迁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全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以非法获取征地补偿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 

      (一)政府征地启动公告或相关通知下达后,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违规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在地质钻探、土地测绘、调查摸底等政府征地前期工作开展至征地启动公告或相关通知下达期间种植,明显存在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种植移栽等行为的; 

      (三)在政府已征收补偿范围内,擅自进行复耕、种植及各种建设行为的; 

      (四)在需征收的土地范围内,以其它方式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 

      二、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敲诈或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置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问责;村干部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者罢免。 

      六、各镇人民政府和综合执法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苗头,坚决防范和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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