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3000-2024-00039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4〕24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9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船及乡镇船舶管控力度,打击各类利用海上船舶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行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检举揭发海上违法犯罪积极性,自即日起在全县实行海上船舶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制度。具体通告事项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凡我县辖区海上船舶从事以下行为的,均属于可举报范围:
(一)非法捕捞、养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如电、毒、炸鱼,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等;
(二)非法从事营利性载客,如水上观光、摆渡、垂钓等;
(三)外地乡镇船舶未纳入当地管理,在我县停泊、作业的;
(四)非行业在册船舶、未纳入乡镇船舶管理且未在2024年9月15日前自行完成拆解处置的“三无”船舶;
(五)未满足安全适航、船员适任条件生产作业的,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救助终端,出海人员超过核定人员数,无证驾驶等;
(六)擅自改造,改变船舶用途或生产作业方式的;
(七)未取得修造资质非法修造船舶的;
(八)从事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违反各级政府其他相关管制措施的。
其中(一)至(六)、(九)项,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每艘1000元;第(七)项,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每艘2000元;第(八)项,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每艘3000元。
二、举报办法
(一)奖励原则
1.首报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情予以适当奖励。
2.一事一奖原则。举报人举报一条以上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3.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
4.真实有效原则。举报人能提供较为详实的线索或查办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不予奖励情形: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6.如同一个违法事实适应多个举报奖励办法,仅进行一次兑付,不进行重复奖励。
(二)权益保护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严禁通过微信工作群部署案件查办工作。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涉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线索核实
沿海各镇应对收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移交相关职能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奖励兑现
沿海各镇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范围及标准均按本通告执行。对提供线索成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待案件查处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由船舶所在镇予以兑现奖励。
(五)举报方式
1.崇武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95-87681326
2.山霞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95-87601508
3.东岭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95-87881342
4.东桥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95-87852001
5.净峰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95-87801209
6.小岞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95-87839017
7.辋川镇人民政府
举报电话:0595-87260007
8.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595-87382061
三、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特此通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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