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23-00082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3〕69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3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经2023年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各镇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消防救援领域其中10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全县12个镇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各镇承接落实执法事项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上述事项赋权前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本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镇人民政府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10项)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镇人民政府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10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中央试点改革后执法机构 |
承接落实主体 |
45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5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5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5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5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5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6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63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6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46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 |
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宣传部、政法委、编委办,县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法院、检察院、泉州银保监分局惠安监管组、气象局、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
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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