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23-00108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3〕3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1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政府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12-21 14:16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镇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各镇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共有安全生产领域赋权事项19项。现将其中3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实施主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全县12个镇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各镇执法事项承接落实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上述事项赋权前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镇政府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3项)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镇政府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

      主体

      承接落实主体

      444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447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44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宣传部、政法委、编委办,县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法院、检察院、泉州银保监分局惠安监管组、气象局、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

      抄送: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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