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23-00108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3〕3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1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镇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各镇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共有安全生产领域赋权事项19项。现将其中3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实施主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全县12个镇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各镇执法事项承接落实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上述事项赋权前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镇政府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3项)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镇政府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3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 主体 |
承接落实主体 |
44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各镇 |
447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各镇 |
448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各镇 |
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宣传部、政法委、编委办,县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法院、检察院、泉州银保监分局惠安监管组、气象局、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
抄送: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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