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24-00042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4〕69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8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15:2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投资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投资〔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本级政府使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财政资金;

      (八)上级资金(主要指国债和中央、省、市各级专项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明确政府性投资范围和边界。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三)民生发展、精准扶贫、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重大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等国家、省、市和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参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条 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参与方责任主体,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参建单位、监督单位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

      (一)项目业主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或属地镇担任,是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安全及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法委托县属国有企业、项目所在地镇或其下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规范使用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履行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职责,或者负责项目代建。除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以外,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一般通过县委或县政府研究方式确定。

      项目业主单位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实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中标后项目业主、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

      (三)项目参建单位:项目参建单位主要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四)项目监督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基建程序报批、资金使用管理、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及监督。

      第六条 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行政部门单位管理责任,建立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责清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镇、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策划、储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批或转报。

      (二)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重要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同时,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和指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三)县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拨款和使用监管,负责项目的预结算审核。

      (四)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监督,依规依纪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县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建设项目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县资源、生态环境、工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卫健、应急、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审查)、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等职责,同时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规划、环评、水保、节能等要素保障。

      (七)属地镇负责辖区内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安征迁工作,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实施环境。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按照“五个一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惠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每年县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和申报争取中央、省、市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纳入项目库管理。县发改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导向,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政府性投资重点,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规划报送至县发改局,经县发改局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特殊情况可实行补报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投资政策,结合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工作重点,在项目库中选取一批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项目开工建设的要求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规模内容等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论证,重点解决项目用地、建设规划、拆迁补偿、环评、节能审查、水土保持规划和安全消防等问题,为政府投资决策奠定基础。

      第九条 建立项目年度计划制度。

      (一)县发改局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轻重缓急,遵循“保续建、保重点、保民生”的原则,于每年下半年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与本级年度预算相衔接。年度计划是项目单位筹措资金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年度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二)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进行筛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是当年可开工且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县发改局应于每年8月份开始启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以及资金来源,于每年9月底前正式行文报县发改局汇总。县发改局于10月底前编制初步计划,送县财政局测算财政承受能力及资金拼盘。县财政局于12月底前,结合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初步会商确定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并反馈县发改局。县发改局、财政局适时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拟列年度计划项目逐一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形成年度计划(草案),并于下一年度1月中旬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实施。

      (四)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于当年5月份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应牵头组织财政、资源、生态环境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讨论,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实施。

      第十条 加强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各单位(含镇)要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申报项目,严禁通过报大建小、虚假申报、变相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转移、截留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勒令退回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并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设计阶段,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批复规模限额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切实规范项目设计及造价编制,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科学、设计精准、规模合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审查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设计方案及工程预算,并对事后发现项目设计及投资存在的恶意缺项漏项、随意增项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二)项目业主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采用代建方式,具体可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23〕2号)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按照项目工程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

      (一)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政办规〔2022〕2号文)规定,实行报批制。

      (二)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采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审批的方式简化流程,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并编制概算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概算后,向县发改局一次性提交审批材料,县发改局合并审批(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项目除外)。

      (三)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审批材料,报县发改局审批。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县发改局一般不再组织评估论证,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综合论证或者进行函审论证通过后,给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专家综合评估论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评估论证通过后,给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的交通类、水利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县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审批。

      (五)信息化类项目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面执行工程量清单合同模式。

      (一)项目招标应科学设定资格条件,在保证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合理合规设定企业施工资质、省内近五年业绩等准入条件。

      (二)实行项目招标负面清单制度,凡是有施工质量安全和诚信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予以明确。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招标文书进行严格把关,主要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项目招投标和采购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形的把握原则:

      (一)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流标的,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即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法定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外,其余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采购人(仅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资格和能力,以及相关法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实行项目中标单位法人约谈制度,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开标后第一时间进行约谈,强调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二)实行施工管理人员身份核实制度,确保人证合一。项目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提供施工管理人员近三年的纳税或社保缴纳凭证,供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核实。

      (三)实行施工管理人员日常签到制度。投资总额8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人脸识别签到设备,记录施工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备查。

      (四)项目中标单位须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绿色施工要求。

      (五)项目中标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稽察和督办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定期组织县效能办、发改局(重点办)、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资源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县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察。

      (一)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接督办通知后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二)建立黄牌警告制度,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一律停拨项目资金,并发函项目中标单位告诫;连续两次告诫无效的,提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三)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不规范的项目,一经黄牌警告,后期工程进度款项申报及竣工结算一律不得再计取文明施工费。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实行“双监控”。

      (一)编制绩效目标及事前绩效评估。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实施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5000万元(含)以上重大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反映事业发展需求、项目估算投资额、目前资源、资产配置、投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项目产出(含辐射带动形成的资源、资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财政部门可以对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再评估,确保资金合理匹配。

      (二)开展绩效监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日常绩效监控,确保项目建设高效运作。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筹集、使用及债务偿还,资金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资金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绩效考核。

      (三)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检验、评判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主管部门要依据部门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重点评价。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环评单位、设计单位等开展验收)、水土保持、消防、人防、节能、绿色建筑、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后,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项目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移交协议书。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毕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和一个影像资料,均一式四份,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县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造价咨询服务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根据施工图、勘察报告、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和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围绕清单工程量、专业类别套用、计价定额套用、项目措施费用和材料单价选择等方面编制工程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按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超出以下标准的不予支付:

      (一)勘察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可参照取费标准的80%以下进行控制,由业主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把握。

      (二)监理费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费用可参照取费标准的60%以下进行控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监理费用可参照取费标准的70%以下进行控制。

      (三)招标代理费用:项目代理费用参照取费标准且一般控制在5000元-10万元以内。

      (四)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费用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版)取费的70%作为最高控制价,由业主根据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按以下要求约定款项支付方式:

      (一)勘察合同款项分两期支付,在提交勘察成果报告经相关机构审查合格后,支付款项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项目主体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

      (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设计费用分两期支付:

      1.完成施工图纸设计,提交设计文件,如需图纸审查,在经过相关机构审图审查后,支付款项控制在合同价款的70%以内;

      2.工程验收或备案(如需)后支付剩余款项。

      (三)监理费用按工程进度付款,支付进度款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为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各项目的质量,国有企业内部应逐步建立相应的监理机构。

      (四)项目施工进度款按经业主代表核定完成的工程量,预留不低于15%后进行拨付。施工过程变更(含新增)所增加工程造价,支付款项控制在变更(含新增)增加额60%以内。

      第二十七条 规范和完善预算评审。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由县财政投资评审所评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算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前,原则上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有效依据。

      (一)评审时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小型项目(1000万元以下)在资料收齐后,预算评审以10个工作日为限,结算评审以30个工作日为限;

      2.中型项目(1000万元-3000万元)在资料收齐后,预算评审以20个工作日为限,结算评审以45个工作日为限;

      3.大型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在资料收齐后,预算评审以30个工作日为限,结算评审以60个工作日为限;

      4.对于轨道交通、特大桥、大型公共建筑及投资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等特殊重大项目,考虑其评审难度及质量要求,经县财政局核准后,预算评审承诺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为提高审核审批时效,以下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1.建安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以下(不含)的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2.财政资金包干补助比例低于30%且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3.经有权部门(单位)确认的涉及绝密、机密、秘密事项的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4.纳入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

      5.依法依规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代建的电力、有线电视、燃气、供水等专业项目;

      6.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

      7.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政策开展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范程序组织询价。

      第二十八条 严格预算执行。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计价签证、工程款申报、结算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规范项目资金安排。工程项目建设经批准后,按照合同价安排工程建设资金(含工程直接费及其他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县级批准文件、合同等材料,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程序下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规范资金申报和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我县有关文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及设计、勘探、监理等各类前期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资金支付进度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工程款及各项费用的拨付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各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工程量及进度审核,需通过县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支付的,应当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一条 强化概算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基础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一)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预算不得超过概算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项目总投资。同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投资预警机制,杜绝违规超预算、概算总投资组织施工。

      (二)经过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根据项目投资超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不同幅度,分别履行审批程序。

      1.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5%(不含)以下,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概算;

      2.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5%(含)-10%(不含),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概算;

      3.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含)以上,由县政府出具政府会议纪要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概算。

      4.超概算项目在未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严控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项目变更是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4.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5.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明确暂定或约定可调项目的费用调整;

      6.其他确需变更的项目。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确需工程变更的,应当坚持“先报批、后变更,先设计,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流程申请变更,对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投资额的,不予拨付资金。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方办理工程计量确认,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并自行承担增加的工程费用,因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未按变更审批程序先行施工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规范变更审批管理。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的签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400万元以下(含)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项目追加采购初步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追加采购实施方案由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共同签认,书面报送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400万元以上(不含)工程变更后项目总造价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造价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预计不超过合同价5%,且在1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变更初步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业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现场踏勘、论证具体变更方案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预计超过合同价5%但不超过10%,且在2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变更初步方案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业主邀请行业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现场踏勘、论证具体变更方案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

      3.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在履行专家论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后,逐级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4.项目变更初步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必要的附图和现场照片、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等。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变更初步方案,报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履行项目变更程序。

      5.以上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不含工程甩项减少金额。

      (三)工程建设过程出现应急、安全、维稳等情况,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时,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过程应收集相关的影像资料以说明情形,同时立即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四)中央、省、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拟进行设计变更或超批复投资总额的,应征得项目资金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量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遵照前款审批程序办理。

      (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经审批后,应抄送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累计变更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施专家审查制度(单次变更未达到限额但变更技术复杂、实施难度较大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专家审查的也可以邀请专家),项目变更审查根据难易程度邀请3-5名专家,参评专家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国家注册资格证书资格,专家费用由项目业主在项目管理经费中予以列支。

      第三十五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项目的相应资质,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项目变更实施应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责任

      (一)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变更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凡未按本规定实行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二)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签认的变更真实性负责。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变更文件或资料的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因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存在失误或过错,引起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范部门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含镇)、各部门在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应征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意见,要核实项目建设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其他资金安排情况,避免重复、超额安排项目资金。同时,应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做到程序到位、资料完备。

      第三十八条 加强项目验收和结算编制。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监督单位到场监督,主要验收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及建设内容是否一致等方面内容,并按工程中标清单单价编制工程结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内容与中标清单中内容不一致的,要调整单价编制工程结算。

      第三十九条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勒令退回违规使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财政局结算评审时,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送审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送审的项目工程造价经县财政投资评审所审核核减率超过5%的,5%以上的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其结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审批或建设:

      (一)项目报批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的;

      (五)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交)工验收手续、未经竣(交)工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十)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环境质量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审批或建设:

      (一)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评报告、水保方案、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等编制的;

      (二)未按项目批复文件内容执行的;

      (三)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暂行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决)算编审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监督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基本建设程序,行业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原有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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