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09-30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惠崇政〔2023〕1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2
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武古城祖厝、宗祠修缮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崇武古城祖厝、宗祠修缮改造暂行规定》已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崇武古城祖厝、宗祠修缮改造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崇武古城范围内宗族祖厝、宗祠等古建筑修缮管理,引导崇武古城内宗族修缮行为合法依规有序进行,保留古城原有街巷传统肌理,保护古城整体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2022年10月10日县政府主要领导调研会议纪要,结合崇武镇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崇武古城非保护范围和非建设控制地带(城外距城墙25米、城内距跑马道5米为保护范围,自保护范围各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宗族祖厝、宗祠房屋修缮改造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是指在崇武古城非保护范围和非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对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佐证材料)或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属于危险房屋的宗族祖厝、宗祠等古建筑,按程序进行修缮改造的建设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宗族祖厝、宗祠,是指供奉祖先、举行祭祖活动和从事宗族议事行为的场所。
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普查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修缮改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二、规划及申请条件
(一)审批标准及规划管控要求根据2008年3月23日惠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文本执行。
(二)宗族祖厝、宗祠房屋修缮改造坚持“修旧如旧”原则,强化建筑材质、第五立面等建筑风貌的管控,逐步实现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管理愿景。
1.应以闽南传统修缮建筑样式进行修缮改造,其中改造材质色彩控制为红、浅灰及原木色,墙体应为出砖入石或红砖墙,墙体装饰以传统的几何纹为主。第五立面(屋顶)应采用传统建筑形式的坡顶、红瓦屋脊,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墙体线角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按规划管理确定的崇武古城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执行。
2.对部分原建筑体量突兀的建筑,应根据《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文本要求通过降低层数、退让空间、立面整治等措施使其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三)崇武古城范围内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实行部门联审、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等全环节管控机制,确保房屋修缮改造按批准图纸施工,符合风貌保护要求。
(四)崇武镇人民政府对崇武古城范围内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规划设计要建立专家技术审查机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申请房屋修缮改造:
1.崇武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
2.已纳入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一期或后续活化利用项目红线范围的;
3.《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文本中整治方式规划为拆除的建筑原则上不予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各级人民政府明确要求不可改造的建筑。
三、审批管理流程
(一)申请所需材料
宗族祖厝、宗祠应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1.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申请表;
2.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00勘测定界地形图(含地类表,一式五份);
3.申请人应当提交宗族祖厝、宗祠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4.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具备法定效力的不动产权利归属佐证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有墙体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
5.清楚反映原建筑结构、风貌的现状图片;
6.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改造设计(含建筑风貌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修缮改造审批流程
1.村委会审查受理
⑴崇武古城内各行政村设立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收件受理窗口,负责古城内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提供政策咨询、改造须知、指导协办等服务事项。
⑵村委会收到宗族祖厝、宗祠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宗族祖厝、宗祠规划及申请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的,应将申请理由、拟修缮改造位置和面积、改造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布或在村级公众号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申请表》中签署具体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崇武镇人民政府。若发现有不予批准情形的,村委会应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2.各级联审联办
崇武镇人民政府设立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申请收件窗口,窗口收件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镇城镇管理办公室牵头,自然资源、驻村干部等部门人员参与,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确认必须修缮改造(必要时可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并对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初审。
崇武镇城镇管理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及时报送文物及相关部门(如涉及市级相关部门的,应书面征求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意见并获准同意后,形成联审结果。
3.审查批准
崇武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按集体研究机制审批,同意进行修缮改造的,应在签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并予以核发《修缮改造许可证》和《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工程公示牌》;对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批准的理由。
4.办结
崇武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抄报文物及相关部门备案,对项目建设行为进行闭环监管。
四、建设与管理
(一)经批准进行修缮改造的宗族祖厝、宗祠申请人,在开工前应向所在村委会进行报告,村委会应及时告知崇武镇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开工查验。在施工过程中,崇武镇人民政府和修缮改造项目所在村委会应进行全程监督巡查,并不定期进行施工质量管控。
对巡查管控发现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崇武镇人民政府,由崇武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组织拆除。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过程中,申请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工程公示牌》,公布相关单位及负责人信息,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三)在修缮改造过程中发现疑似文物的,申请人或施工方应立即保护现场、暂停施工并向崇武镇人民政府、文物及相关部门和所在村委会进行报告,待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核查并出具下一步施工意见后,应据此完善施工方案,方能重启翻修改造建设。
(四)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上报至崇武镇人民政府,并由镇政府按竣工验收相关要求组织各方开展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后归档。
五、部门职责
崇武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各级部门,做好工作衔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审批和改造全环节监管。
(一)崇武镇人民政府:承担崇武古城内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管理责任,负责审核批准修缮改造工程、批后监管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等工作。健全崇武古城内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审批管理和专家技术审查机制,依托文物及相关部门组成结构,形成各部门内部联动运行,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切实履行巡查、报告等责任,加强风貌引导和管控,对发现“两违”行为和施工安全问题,按规定进行查处;加强宗族祖厝、宗祠改造过程中矛盾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二)文物及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宗族祖厝、宗祠房屋修缮改造风貌管控等工作,提供审批工作专家技术服务支持,与崇武镇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建立健全各部门审核联动机制,推动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等古建筑的合理保护和利用。
(三)崇武古城内各行政村:负责每日巡查工作,做好崇武古城内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申请审查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及时配合上级各部门进行各项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古城理事会和收取风貌保证金等措施,强化崇武古城内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管控工作。
六、其他
(一)申请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坚决予以查处。
(二)崇武古城宗族祖厝、宗祠修缮改造、施工、监督等环节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由崇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四)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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