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09-30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惠崇政〔2025〕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5
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崇武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
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现编制《崇武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布。
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崇武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报根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编制。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ian.gov.cn)下载。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崇武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地址:惠安县崇武镇莲岛西路392号,邮政编码:362131,电话:0595-87681326,电子邮箱:haxcwz@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镇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要求,根据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不断规范信息发布,依法依规答复群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明显。
(一)工作概况
一是完善制度与机构建设。根据省、市、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健全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以福建省政务公开综合平台和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平台,按时填报及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数据。
二是加强审核与及时报送。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理念,健全签发文制度,根据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条例对文件进行层层审核。文件签发首先由分管领导会签、党委秘书核稿,并由党政办就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等进行预审,最后由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在报送信息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再次进行审核,并登录县政府网站后台提交报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用好各类信息公开渠道。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督促镇机关各部门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做好公开渠道的拓展和维护工作,除通过网站和公开栏公开外,还通过LED屏、便民服务窗口、“崇武古城”微信公众号、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渠道公开部分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24年底,崇武镇人民政府累计主动公开2024年度政府信息7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条,占28.57%;应主动公开的其他类信息5条,占71.43%。
同时,依托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崇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及电子文档查询,依托惠安县档案局提供崇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及纸质文档查阅,同时在崇武镇政府办公大楼一楼便民服务大厅及四楼档案室分别设置查阅受理点和查阅室。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今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其中,当面申请0件,信函申请3件,网络申请0件。及时受理申请并按时办结3件。其中,同意公开答复0件,区分处理后公开答复1件,不予公开2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内容0件,申请信息不存在0件。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今年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管理
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我镇明确由党政办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党政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不定期对镇机关各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运行。
(六)平台建设
加强平台建设,拓宽公开渠道。围绕公众关切梳理、整合各类信息,使群众获得信息更加便捷,通过政府信息公告栏、“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崇武古城”微信公众号、村务公开栏、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
(七)监督保障
设立固定政务公开栏,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595-87681326),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强化考核机制,依照上级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以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考核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督促立即整改,充分发挥考核促进工作的良性作用。
(八)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2024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主动接受社会评议,未发生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问题情况,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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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3 |
0 |
0 |
0 |
0 |
0 |
3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主动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针对上述问题,我镇将在2025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继续充实公开内容,完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进一步规范提升主动公开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和事项,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及时清理无关无效信息,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规范公开政府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镇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2024年全镇未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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