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16-0100-2020-00001
    • 备注/文号:辋政〔2020〕21号
    • 发布机构:辋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5
    辋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06-10 15:11

    辋政202021号

    辋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村委会、镇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票据使用,根据《泉州市农业局关于规范村(社区)级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泉农综〔2017〕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村级财务管理现状,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村级票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村级财务票据使用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200元以上的开支及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等必须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不得以白条和普通收据入帐。工资及补贴类支出应当造册,并由领款人签名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入帐。各村利用1个月(6月1日—6月30日)由村主干牵头组织人员对村级集体现行使用的票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使用非统一印制的票据要全部收缴和存档。

    二、明确村级财务票据的使用范围

    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主要适用于:发包及上交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借款利息收入、征地补偿收入、征地补偿收入、扶贫款、财政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往来款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三、完善村级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和缴销制度

    村级财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行、存根上交”领购制度,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向县经营站领购或报备,各村向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领购,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设置票据登记薄。领购时,注明日期、起止号码、本数,由领购人签名。村级每次原则上限领1本,每月报帐时,逐笔进行销号。票据使用完后,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已按规定纳入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入帐后,按核旧领原则发放票据,严格领、用、存和缴销手续。票据存根联和登记薄按规定保存年限为5年,保存期满,报经镇“三资”管理中心查验后销毁。

    四、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的填写

    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票据,不得跳号使用,因错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凡缴款人姓名、缴款项目、标准、金额,日期填错的,应另行填开,不得在票据上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和金额符号要遵照规范填写。填开票据必须有交缴人、日期、摘要、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五、及时做好村级财务票据的盘查

    “三资”监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票据结存情况,票据专管员和村报帐员因工作变动或有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工作的,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得离职。

    六、对村级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村级组织或个人,责令改正,并依据财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印制或私自向市场购买和使用村级票据的;

    2.私自刻制村级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票假据的;

    3.开大头小尾票、收款不入帐、无据收款和白条入帐的;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5.不按规定接受票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6.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7.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建立检查考核机制

    “三资”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对村级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目标考核。

     

    辋川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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