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要求、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快来对照检查吧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工地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3.现有高层建筑、商住楼等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动火作业;确需动火动焊施工求的,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5.大型活动现场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宾馆饭店、员工宿舍、群租房等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其他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业人员管理。
2.群租房、商场市场、施工工地等场所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必须及时清理。
3.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多合一”场所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入户。
2.“多合一”场所、群租房、员工宿舍等有人员居住的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
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
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必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3.单位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必须根据整改难易程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商场市场检查要点
1.是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是否完整好用。
3.是否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4.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在单位周边及顶部搭建违章建筑、连廊以及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5.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
6.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
7.是否存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8.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或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存在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
9.是否制定灭火应急预案。
10.是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1.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2.是否在商场、市场、集贸市场内设置仓库、员工集体宿舍等“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二、“多合一”场所检查要点
1.“多合一”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内: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
2.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除以上场所外的其他“多合一”场所,当执行上述内容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检查住宿内部隔墙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是否砌筑至楼板底部。检查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是否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4.检查场所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检查场所的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5.检查除厨房外,其他场所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电线现象;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管是否违规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是否超负荷用电;电器是否违规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是否限制周围可燃物。
6.检查场所是否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7.“多合一”场所的其他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是否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检查要点
1.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每年是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6.企业是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是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员工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
7.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建强用好微型消防站;是否开展区域联防工作。
四、公共娱乐场所检查要点
1.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是否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齐配好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数量和照度是否符合规定。
4.卡拉OK厅及其包房是否按照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
5.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单位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机制;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设立微型消防站。
五、群租房检查要点
1.出租方、承租方是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职责。
2.群租房密集区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设立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
3.群租房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群租房所属建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是否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娱乐、仓储、生产加工等场所,是否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6.群租房属于合用建筑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是否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
7.是否单独设置不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充电点,楼道内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车。
8.电气线路是否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装置,电气线路的规格是否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9.群租房的外窗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楼梯是否达到耐火极限要求,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六、宾馆饭店检查要点
1.是否制订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服务人员是否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且熟练掌握、使用工作区域附近消防设施。
3.是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4.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保持畅通,未锁闭,无任何物品堆放。
5.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数量、类型、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正常。
6.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向疏散方向是否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
7.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完好有效。
8.灭火器是否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类型、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定期维护检查。经营场所配置的干粉灭火器应选用ABC型,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
9.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是否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是否牢固,水枪出水是否正常;室外消火栓未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是否有专用开启工具,阀门开启灵活,出水正常。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能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并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处置并记录报警(故障)讯号。设有微型消防站的,是否掌握启动程序,是否与城市消防站联通。
11.电气线路的材质和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12.同一建筑内有多个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
13.宾馆饭店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动火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现场监护等消防安全措施;
②是否将动火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
③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14.宾馆客房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未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
②设置楼层安全硫散示意图、“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
③窗帘和地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或选用带阻燃标志的阻燃制品
④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客房内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所有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5.饭店厨房是否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其他部位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在隔墙上开设的防火门、窗的耐火等级为乙级以上且未破坏防火分隔;
②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为A级耐火等级;
③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④营业面积大于1000 m2的餐厅,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掉装置。
七、高层建筑检查要点
1.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是否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业主、使用人是否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2.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相关职责和义务。
3.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是否明确了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
5.对局部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其业主、使用人是否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6.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7.高层建筑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8.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是否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10.是否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1.是否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是否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用火用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13.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演练和消防宣传。
八、养老院检查要点
1.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夜间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是否在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6.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7.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10.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1.老年人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四层(含)以上。
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根据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是否针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
九、施工工地检查要点
1.是否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强化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等程序和措施,并组织开展演练。
4.对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前,是否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是否对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了培训。
5.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的耐火等级以及和临时设施、在建工程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选用材料是否进行了防火性能检测。
6.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选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完好有效。
7.施工现场周围是否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进行必要硬化及保持畅通。
8.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材料的燃烧性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十、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检查要点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逐级、逐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是否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店、摊位、餐饮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4.距离当地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灭火训练。
5.结合文物博物馆单位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是否按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消防控制室是否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
6.是否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文物建筑之间或毗连文物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违规动用明火现象;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规范燃香活动;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8.是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单位人员是否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员工上岗、转岗前,是否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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