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要求,我厅根据《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编制了《福建省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福建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省标准目录》,见附件2、3),并经人社部备案。现就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人社部《指引》要求,参考《省标准目录》,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基层政务公开目录。在编制本地区目录时,可对《指引》一级子项、二级子项和《省标准目录》三级子项进行补充,但补充事项不得与《指引》一级子项、二级子项和《省标准目录》三级子项交叉重叠。人社部《指引》和《省标准目录》所列事项,如本地没有开展,可以不列入本地目录。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人社部办公厅要求的事项标准和流程规范,指导本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窗口)、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于2019年底前全面公开本地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
三、各地在落实人社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联系人:厅政策法规处 林矫强
联系方式:0591-87895165
附件: 1.《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2.《福建省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3.《福建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