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户:
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四季度疑似超规划水产养殖图斑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本机关开展疑似超规划水产养殖图斑的核查工作。经本机关调查了解,中心坐标位于25.049622N,118.937846E的一号图斑;中心坐标位于25.046781N,118.934568E的二号图斑;中心坐标位于25.072267N,118.898684E的三号图斑;中心坐标位于25.07417N,118.899212E的四号图斑(具体范围坐标详见附件)均为禁养区。前述四块图斑位于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一号、二号图斑位于东桥镇海域、三号、四号图斑位于辋川镇海域)且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均未办理养殖用海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在前述海域范围内进行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之规定,属于违法养殖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拟清理违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通告》,告知本机关拟对前述四块图斑及周边海域的养殖户作出“责令改正,限期三十日拆除养殖设施”的行政决定,除3名养殖户到本机关提出需要适当经济补偿以及放宽时间方便收成海蛎之外,其他养殖户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等意见,故本机关依法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之规定,在前述四块图斑及周边海域的养殖户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前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
二、逾期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如对本通告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叶巧伟 联系电话:0595-87368320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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