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货运车辆(闽C53475)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行驶公路案作出吊销闽C5347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478号惠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中心领取《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惠交执(2026)罚字第21号),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闽C53475号车道路运输证(许可证件编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21007651号)送交本机关,逾期不送交的,该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先生 联系电话:0595-87363372
联系地址: 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478号
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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