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5-12 11:34 浏览量:

惠安天发电器有限公司等363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上述363业(下称当事人)2024年、2025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终结。本局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海峡导报9318公告送达了《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联系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7333038。 

   特此公告。 

  

   附件:惠安天发电器有限公司等363户企业详细名单(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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