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5号)及《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用推广实际,2026年拟建设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2-3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程序
(一)遴选范围
惠安县域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县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 具有稳定的生产场所,承包合同期不少于5年(至申报截止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或者拥有自主产权;
3.种植业的露天栽培100亩及以上,设施大棚20亩及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量500头、肉鸡、肉鸭出栏量10000只以上;
4.场所具备现场观摩、展示等条件,示范推广2项以上农业主推技术(见附件1),开展4次以上观摩培训活动;
5. 无失信、无经营异常情况;
6.2年内不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镇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见附件3)等,各镇根据文件要求进行核实、公示后再择优推荐报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根据遴选评分标准,见附件4)、择优遴选,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二、资金补助和使用方向
每个试验示范场所建设补助8万元,用于场所标牌制作、购买新机具、种子(苗)、农(兽)药、肥料和饲料等,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补助。每个场所示范推广农业主推技术2项以上,开展观摩培训4次以上。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等推广应用。
资金不能用于生产基地内的沟渠、田间道路整修和办公、生活性建筑物等建设内容及生产、加工有关人工工资等。
三、相关要求
1.申报主体于2026年6月23日前向所在镇申报。各镇应指定专人负责,于6月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书需经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科教股,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补助项目经遴选批复并实施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项目验收。局科教股负责组织县、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评验收。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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