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19 09:25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全面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秩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平整及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矿产资源流失。县资源局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切实从基本原则、处置主体、处置范围、处置流程、收益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入手,启动《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起草工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平整及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矿产资源流失。

  三、工作进展

  县资源局牵头起草《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12月15日发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求意见;于12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送审稿)》,并于12月17日通过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送审稿)》于12月17日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会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12月19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送审稿)》于12月17日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会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12月19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五、主要内容

  《惠安县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共7大部分。

  1.基本原则。明确处置矿产资源的5条原则:(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2)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3)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 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料资源;(4)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料资源;(5)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料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2.处置主体。涉及砂石料资源委托我县国有企业负责收储处置工作。

  3.处置范围。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料资源是指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剩余砂石料资源,不包括应办理采矿权登记涉及的砂石料。具体范围包括:

  (1)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产生的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2)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料;(3)河道清淤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完工后余下的砂石料;(4)废弃矿山残留的余弃砂石料和修复工程产生的砂石料;(5)各类陆上、海上生态修复治理产生的剩余砂石料;(6)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私挖盗采的砂石、河砂、海砂等砂石料资源。

  4.处置流程。根据是否为场地平整项目处置分二种情形。场地平整类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并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及项目剩余砂石料储量核实报告。场地平整方案和储量报告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县属国有企业编制整体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复。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料总量、自用量、剩余量情况和出让起始价,以及砂石料处置方式;(2)项目施工时间期限以及施工方式;(3)建设工程的其他要求;(4)相关监管部门和县国有企业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按照批复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非场地平整类其他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的处置,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落实监管责任和负责编制砂石料处置方案(包括并不限于储量报告)。储量报告经县资源局初步审查后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报县政府批复。处置方案批复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须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将工程施工剩余砂石统一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消纳场的收储量达到1万立方米(含)后,由县国有企业按照县政府批复同意的出让起始价格组织公共资源平台公开出让,低于1万立方米确需处置的需报县政府同意。

  5.收益管理。剩余砂石料有偿处置收入需直接缴入县财政,优先安排用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和矿产资源处置费用。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园区在处置矿产资源工作涉及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方案编制、监理、评估、地质勘查、矿产品检测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县国有企业作为土地平整和资源出让承办单位,县财政提取部分砂石料资源处置收入作为其工作经费。

  6.监管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 属地管理 ”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加强对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的利用和管理。

  7.其他事项。

  (1)建立监理全过程监管制度。工程施工剩余砂石料处置项目必须由县国有企业或者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管。

  (2)加强荒料储量和收储工作。如不符合爆破安全规定需采用切割方式进行开挖并可能产生荒料,行业主管部门或代建的县国有企业应委托有资质机构依据技术规范编制饰面用石材地质勘查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报县政府研究。产出的荒料统一由县国有企业无偿收储,纳入公共资源平台公开出让。

  (3)强调依法依规处置砂石料资源。涉矿处置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4)规定特殊性工程处置原则。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等项目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处置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六、注意事项

  剩余砂石料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如不符合爆破安全规定需采用切割方式进行开挖并可能产生荒料,行业主管部门或代建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委托有资质机构依据《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91-2015)编制饰面用石材地质勘查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报县政府研究。产出的荒料统一由县属国有企业无偿收储,纳入公共资源平台公开出让。

  七、关键词诠释

  “饰面石材”是有一定的装饰性能、物理化学性能、加工性能,可加工成一定规格尺才的建筑材料的岩石,它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内外表面装饰。目前商业上的天然物面石村主要有大理石,花岗石和板石。关理石类饰面石材大多属于沉积的碳酸盐岩及其变质岩如大理岩、蛇纹石化大理岩等。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斌阳 联系电话:195059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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