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13 11:12 浏览量:

关于《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 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解决居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引导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本办法适用于惠安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各镇区可参照使用

(二)本办法有效期2025年1月13日至2027年1月13日

四、主要内容

《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部门责任分工、经营规范、经营考核制度、附则五大章节。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共享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投放规模须与城市承载能力、人口规模、停车资源、出行需求等相匹配,防止盲目扩张,保障城市有序运行。

(二)关于部门责任分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总量控制与停放区域划定,监督运营维护,建立考评机制。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登记上牌,查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及向未成年人提供用车等行为。

其他部门: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三)关于经营规范。主要规范了产品质量、经营场所、禁止行为等内容。

停放管理:企业须设置电子围栏等设施,确保车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影响通行。

安全责任:车辆应符合国标并登记上牌,配备安全头盔;企业须建立专业运维团队,完善巡检调度机制。

设施要求:企业应自有或租赁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仓库与维修点,规范蓄电池回收处置,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周转维修。

用户服务与信息安全:需与用户签订公平服务协议,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信息滥用。

年龄限制:实行实名认证,禁止向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车服务。

(四)关于经营考核制度。主要明确了考核制度、考核有关部门、经营管理等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对运营企业进行定期考评,内容涵盖备案情况、车辆维护、停车秩序、服务质量等。考评不合格的企业须退出市场。企业如退出经营,应提前30日报告,完成车辆回收、用户退款等事宜,保障用户权益。对违规投放、停放、不及时调度、影响市容或交通安全等行为,由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可拖移车辆,并依法处理。

(五)关于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读部门

五、关键词诠释

共享电动自行车: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何丹阳  联系电话:0595-8738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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