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公开时间 |
泉州宏蔺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泉州宏蔺五金工贸有限公司 |
段锡强 |
11月4日,对泉州宏蔺五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存在酸洗池、天燃气烘烤炉、污水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段苓作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生产运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该公司未对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基准。决定给予:1.罚款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2022年12月20日 |
附件:惠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宏蔺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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