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公开时间 |
泉州市磊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10.14”事故负有责任案 |
陈云龙 |
2022年10月14日11时14分许,惠安县惠东快速通道东桥镇南王信号灯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惠安县东桥镇“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云龙作为磊鑫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未能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泉州市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细则》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惠安县人民政府批复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2023年4月3日 |
附件:惠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磊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10.14”事故负有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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