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通讯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批复文号 |
1 |
琦峰科技扩建项目(一期工程) |
福建琦峰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20日 |
泉惠环评〔2024〕表52号 |
2 |
福建统艺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 |
福建统艺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26日 |
泉惠环评〔2024〕表53号 |
3 |
水性涂料生产项目 |
泉州市荣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31日 |
泉惠环评〔2024〕表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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