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28号 |
惠安县臻世豪粮油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
惠安县臻世豪粮油商行 |
92350521MA32LQK31M |
张雄臻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扣押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
2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30号 |
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惠安崇武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丽林正肉饼案 |
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惠安崇武店 |
91350521583105858H |
陈文杰 |
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丽林正肉饼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理:1.免予罚款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
3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31号 |
惠安县乐贝尔幼儿园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
惠安县乐贝尔幼儿园 |
52350521MJY510650X |
苏子厚 |
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如下决定: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
4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32号 |
惠安县起鹰托管中心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惠安县起鹰托管中心 |
92350521MACY3T1M1W |
庄小燕 |
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决定:1、没收扣押物品;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
5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33号 |
惠安县青书餐馆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惠安县青书餐馆 |
92350521MACWFE4W5J |
杨淑英 |
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决定:1、没收扣押物品;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
6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34号 |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 |
91350521MA2XWPBU93 |
林琢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
7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35号 |
惠安千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
惠安千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521MA8TQ3GP4R |
庄艺慧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
8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3〕339号 |
惠安县黄佩花自选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惠安县黄佩花自选店 |
92350521MA30RPA522 |
郑永健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扣押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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